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当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的相关裁判观点倾向于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东莞莞城律师当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这并不否定未成年人自身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当未成年人成年后,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就应当对自己曾经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在程序上明确了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在其未成年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因此,在执行中将已成年的侵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与民事诉讼程序将其列为被告的规定相符合,且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原判判决未成年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也明确了未成年侵权人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并未改变原判内容。 此外,从公序良俗原则角度考虑,追加成年后的行为人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被侵权人利益平衡,也有助于未成年人树立责任意识,符合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在未成年人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莞城律师但总体原则是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