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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时间:2024-08-30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东莞莞城律师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通常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如果一方在未与另一方充分协商或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名下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且无法对该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比如无法说明资金的去向、用途,或者提供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合理等,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突然从夫妻共同账户中转出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但该方的收入水平和家庭日常消费习惯根本无法支撑这样的消费,且无法说明购买奢侈品的必要性和资金来源,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又如,一方将大额资金转给亲属或其他第三人,却不能提供合理的转账原因,如不是基于正常的借款、赠与等合法事由,也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当手段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莞城律师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以此来体现法律对这种不当行为的制裁和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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