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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30  【转载】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东莞莞城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一些地方为统一法律适用,对于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条第2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即如果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70%,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但这只是一个参考性标准,并非绝对。 例如,在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劳动者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若协议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一般不能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如果用人单位已支付的赔偿款虽低于法定标准,但并未明显过低(比如未低于法定标准的 50%等情况),可能也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总之,判断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如果劳动者认为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问题,莞城律师应在法定的时效内(通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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