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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时间:2024-08-30  【转载】

最高法司法观点认为,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签订后,东莞莞城律师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借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如果出借人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方面,对于借款人而言,其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借款以满足资金需求。若出借人未交付借款,借款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例如,借款人因急需资金用于特定项目,而出借人迟迟不交付借款,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给借款人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借款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交付借款,且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风险,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出借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合法的解除事由。 例如,出借人在签订合同后自身资金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约定提供借款,或者发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担心借款无法收回等情况。 然而,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应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判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签订后,莞城律师出借人未履行交付借款义务时,双方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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