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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及特殊合同纠

时间:2024-10-17 21: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因包括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付款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三大类。和建筑合同。

一、特殊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且不违反层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莞城律师,按照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无效的,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等。上述四类合同纠纷均属于财产纠纷。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资合同纠纷,由中国境内法院管辖。

2. 拖欠付款的原因有哪些?

如何确定欠费案件的原因,取决于欠费的依据。一般来说,需要考虑与交货单中的签名和违规行为相关的问题。在签名方面,是否存在签名人未确认或者签名不规范而未确认的情况?提货单是否不规范以及存根联、提醒联、会计联等是否有标记。其次,比如拖欠货款属于销售合同纠纷;例如莞城律师,工程欠款就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由于欠款需要审查底层关系,因此拖欠货款的诉因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来确定诉因。 。

3、装修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房地产纠纷。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其性质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性质确定为承包、销售、采购等非建筑工程合同的,不适用专属管辖。例如,家庭装修纠纷等属于承包合同合同纠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788 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 789 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 791 条

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承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发给多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承包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三人应当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分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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