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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

时间:2024-10-17 21: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关于作者

宋国如,上海建伟冠城律师事务所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彼持有中国矿业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及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五强房地产公司之一的投资部,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项目领域的各类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智力成果属性明显的特点。一旦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设计合同相关的鉴定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专门问题的一种方式。本文旨在通过对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对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规则形成初步认识。

1、鉴定内容

1、已完成设计工作量对应的合同价格

设计合同终止后已完成的设计作品的市场价值或相应的合同价格在设计合同评估中所占比例较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设计合同评估机构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受托评估的机构类型并不统一,包括设计院、工程造价机构、评估咨询机构等。其中,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作为鉴定机构的案例不少。

(1)委托鉴定机构为设计院

案例一、汉源县友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建筑材料地质工程勘察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1718号)

法院认为:友华公司经审查一审卷宗,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已完成的《汉源酒店(电影院)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设计费及价格。成都地质调查院.法医鉴定。目前,友华公司尚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鉴定结论存在不予采信的法定情形。二审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设计费的确定并无错误。

案例2、浙江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与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2)嘉平初字1857号)

法院认为:本院将嘉兴港南洋国际中心设计工程各阶段工作量占设计总量及各阶段设计费用的比例。原告2012年9月18日前完成的工作量及其占设计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设计阶段工作量的一半,委托浙江展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了评估报告。

(二)委托评估机构为造价公司

案例3、北京伟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池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4)万民四终字第00318号)

法院认为: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乙级企业,具有涉案智力成果价值评估资格。公司根据质证的评估数据,参照双方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评估意见。原审时,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评估程序合法。

(三)委托评估机构为评估公司

案例4:南平五邑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莆田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申号2785)

法院认为:关于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一审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平市成长价认证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设计费进行评估。涉案。

2、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当设计方起诉要求支付设计费时,施工单位的主要抗辩主张是设计存在质量问题。但与设计工作量鉴定相比莞城律师,人民法院对于启动设计作品质量鉴定的必要性审查更为严格。有的案件因缺乏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或者缺乏明确、可行的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同意委托鉴定。最终无法进行身份识别。

鉴定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鉴定的依据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行业惯例和质量通病的防控也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计图纸通常需要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迭代。如果在最终施工图形成之前,方案设计图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在决定扣除设计费时,通常也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特别是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因缺乏相应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依据而无法进行设计质量鉴定的。

案例:大连北部湾仲凯集团有限公司与银标新世纪(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廖民终号) 144)

法院认为:关于认定问题,北部湾公司提供的三份《高尔夫球场设计规范》不能说明其来源。银标新世纪公司和西班牙设计公司也表示,鉴于高尔夫设计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尚无官方设计规范可遵循。本案鉴定失败并非因当事人故意不提供鉴定材料造成的。因此,不能推断银标新世纪公司与西班牙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2)设计图纸基本符合标准,建设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设计费相应减少

案例:嘉善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421民初911号)

法院认为:宏正设计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的图纸经专业审图机构审核,经鉴定基本符合标准。即使本案合同因明达置业公司行使随意解除权而终止,即使明达置业公司在收到图纸后坚称图纸不符合标准,不能按图纸施工、并拒绝使用等莞城律师,这仍是明达置业公司处置自身权利的行为。 ,您不能据此拒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因此,宏正设计公司要求明达置业公司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支付三期设计费,是合理的、有根据的。但考虑到涉案图纸已被认定存在较多错误、遗漏、碰撞等问题,宏正设计公司需要通过后续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予以弥补。但明达房地产公司坚持终止双方合同,故结合本案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本院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减免设计费。

(3)设计单位未进行专业考虑,图纸不符合要求的,无权要求支付价款。

案例:江西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永盛毛皮染整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河北民申第197号)第2332章)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涉案污水处理工程,鉴定意见明确,根据金达莱公司提供的废水去除率表,综合废水中的含铬废水和悬浮物必须经过过滤处理。 “厂建滤池”90%,但金达莱公司在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其是根据过滤掉90%悬浮物的“厂建滤池”进水水质来设计水质。金达莱公司作为污水处理设计的专业单位,应该知道本案中的“厂建滤池”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应该在金达莱公司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内。永盛公司提交的金达莱公司出具的《工艺建设通用说明》的工艺流程图中标注为“厂建滤池”,但金达莱公司并未对永盛公司自建滤池提出具体要求公司在设计期间。致使涉案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金达莱公司在调试过程中未能达到环保要求。金达莱公司的设计明显不妥。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并返还设计费并无不当。

(4)设计图纸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设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上诉人抚顺金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抚顺嘉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辽民一终字第00003号)

法院认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所的检验报告认定:“本工程设计缺陷会造成钢板仓库倒塌,仓库墙体设计厚度不足是造成钢板仓库倒塌的原因。”主要原因,以及钢材类型选择不合理和主要受力构件之间的结构措施不当,也加剧了钢板仓库的倒塌。”上述鉴定结论从专业、科学的角度充分论证了上诉人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足以证明设计缺陷是导致钢板仓倒塌的直接原因。

3、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

除了设计图纸用于报批和施工、指导施工外,方案设计等方面编制的概算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工程投资的作用。实际签订的设计合同可能包括钢材含量、建筑面积等关键指标。一致认为,此类指标通常属于可以评估的范围,而委托评估的人通常是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案例:上诉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陕西奎因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陕民终134号)

法院认为:经本案司法鉴定,德赛公司设计的部分施工图钢材含量不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优化指标。皇后公司还重新委托其他设计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客观上无效。这是持续表现所必需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赛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主张合法、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05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置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呼和浩特万达广场一期部分住宅、商业建筑施工图及呼和浩特市部分地下室工程主要图纸进行审查。 A区由建筑设计院提供。所用钢筋、混凝土均超出投标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内质心智字[2014]05号[2014]05号专项评估报告。评审结果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一期部分住宅及底层商业建筑施工图A。 2#区、3#区(1-29、1-31、32-57、58、85、86-116)、7#、8#楼地下室工程主体使用的钢筋和混凝土超过招标文件中承诺的限额。目标造价为13004.33元,目标工程量超出招标文件承诺的限额。评估报告所附《呼和浩特万达广场2#、3#、7#、8#楼工程量汇总(表1)》中,8号楼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基础工程# 没有计算,因为没有图纸。鉴定报告中超出招标文件承诺指标的钢筋和混凝土数量仅根据建筑设计院提供的2#、3#、7#楼设计图纸计算。 2009年7月13日,万达公司与建筑设计院形成的《会议纪要》称,2#、3#、7#楼不属于结构调整范围。建筑设计院的设计方案明显超出了原来的设计承诺。因此,根据建筑设计院的投标承诺和评审结论,万达公司要求建筑设计院承担增加费用的10%。计算金额为元。本次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案例:李金良、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喀什新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474号) )

法院认为,本案因百世公司拒绝支付设计费而提起,鉴定因百世公司对设计图面积有异议而进行。鉴定结论中的设计图面积与新邦公司主张的设计面积相差无几,故一审法院认定贝斯特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无不当。

2、不发起身份识别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只有涉及专门问题时,才能启动鉴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设计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

1、可以直接判断不同设计方案之间的差异

案例: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明洲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及民事裁定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2251号)

案件概要:明州公司委托伟拓公司设计涉案工程。维托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后,明洲公司出具终止设计合同函,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原审中,明州公司主张其委托的独立设计单位的设计与明州公司的设计存在重大变更,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两份方案进行比较后,认为明州公司主张的重大变更不存在,因此未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工程设计方案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也具有直观的视觉效果,且明州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一审法院通知书中也明确写明“贵公司提供上述证据,本院收到材料后,将对设计方案等进行证据审查,必要时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两份设计方案内容的一致性。”可见,鉴定并不是判断本案设计方案是否相同的唯一方法。还是必要程序,本案一审法院结合明州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调整说明,对两份规划设计方案文本进行比对,得出结论,该结论是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妥。

2、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设计质量存在缺陷的

案例:临夏森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交燃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再71号)

法院认为,森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认为涉案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属于违法经营行为。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评估,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森源公司无证据证明中交煤热公司施工图纸存在设计缺陷,无权就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求中交煤热公司赔偿。

3、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函件中所述的设计进度

案例:许昌中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2714号)

法院认为:2014年5月4日,中博公司致函卓创公司,称“我公司许昌宏博商业广场、怡锦花园项目详细建设规划已经许昌市第四规划委员会2013年审查”。已于2013年8月8日获得批准并签字生效,该项目现已进入施工前准备阶段,已委托贵公司启动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此可见。卓创公司已完成方案设计阶段并获得方案批准的函,中博公司应在收到方案批准后七日内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费已根据合同和设计进度确定。 ,所以没有必要鉴定,一审法院不让鉴定也没有什么问题。

4、申请鉴定或者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关系或者事实依据

案例: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与长泰县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民民终1479号)

法院认为:首先,煤矿设计院无证据证明其与昌盛置业公司就本案争议设计费的支付存在相关合同或双方已达成一致。就相关合同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其次,在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按照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是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设计方煤矿设计院履行了主要义务,向长盛置业公司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鉴于煤矿设计院对设计费和金额的主张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实际全面履行和批准的依据,缺乏前提和依据。

案例: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6183号)

法院认为,润茂公司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的前提条件,一是提出了重新设计请求,二是中铁设计院四川分院实际完成了重新设计结果。根据前述讨论,中铁设计院四川分院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润茂公司提出了第二次设计要求。因此,中铁设计院四川分院的重新设计结果是否真实存在,并不影响润茂公司对本案的判断。对于是否缴纳第二次设计费的结果,本院不予批准中铁设计院四川分院的评审申请。

三、不明病例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同纠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评审可能因缺乏专门的评审机构或评审规范而无法开展。这时,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定责任。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确定责任。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1、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应支付的设计费

案例:郑州美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申848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完成大部分设计任务并要求美金公司确定图纸制作时间后,美金公司仅因设计变更而额外支付了必要的设计变更费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建议终止整个合同。违反合同是明显且故意的。合同终止时,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并未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在一审法院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城乡规划设计公司向美景公司交付的电子版施工图,并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城乡规划设计公司乡村规划设计单位应将合同报城乡规划单位。设计公司支付了合同工程总价的75%,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2、根据审图机构的意见降低设计费

案例:上诉人四平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辽01民终7373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申请,两次委托鉴定中心对图纸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均无法鉴定,四平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纸是否合格。图纸不合格。根据审图办公室的意见,该图纸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考虑缺陷程度,决定减少或减少一定数额的设计费。本院维持了原判。

3、举证责任方应承担因无法辨认而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

案例:广州同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肇庆凯高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12民终2466号)

法院认为:关于设计师的设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凯高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于广东省法院选定司法委托对申请进行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录中并无相关鉴定机构,故双方均未能找到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进行鉴定。因此,凯戈房地产公司关于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从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鉴定相关裁判规则的回顾可以看出,由于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性较强,当图纸内容涉及非常专业的细分时,有必要进行鉴定完成的设计数量和质量。通常比较困难。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设计进度,或者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图纸存在质量问题,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立案鉴定。为了减少或避免此类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可以定期确认设计进度。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图纸时,应当及时保存回执材料或电子痕迹。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质量有异议的,还应当书面提出。 ,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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