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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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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下债权人撤销权
时间:2024-10-17 21: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债权人在债务人有偿处分下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交易对手知情的主观要求。这里所谓“交易对方知情”,是指交易对方知道债务人实施了不公平有偿处分。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况下,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不需要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则需要受让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置的情况下,受益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就获得了收益,这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意外之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无偿处分财产消灭的行为,仅使受益人损失意外利益,并不对其固有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知道这一点。否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空间就会受到不当限制。在有偿处置的情况下东莞莞城律师,受益人获得财产并支付对价。即使对价不合理,市场交易的价格也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认可的价格。既然两人之间已经进行了交易,那就意味着两人已经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因此,仅根据不合理价格本身来判断债务人有偿处分的价值并不容易。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善意受让人代表了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其善意应当受到保护。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双方当事人认可相互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不应轻易撤销。但如果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莞城律师,且进一步明知这种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具有善意,无需保护,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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