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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防范

时间:2024-10-17 21: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逐列、各接头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出借、转让、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晰。(2) 不得更改。(3) 项目齐全。(4)票据与标的一致,票面价值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5) 每项内容正确无误。(6) 所有时间 - 填写,上下链接的内容和数量相同。(七)发票复印件和扣除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八)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开具专用发票。(9)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 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进行拆册。(十一)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样本不符的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可以扣除大额税款, 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损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是指可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扣税的非增值税发票,如运输发票、购置废品发票、农产品购进发票等。

目标元素

该罪名客观表现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或为他人、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即使有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或者为他人开具出口退税、扣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即使有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 而对他人、为自己、为自己、或为他人,或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或扣税的发票,或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而开具的,却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自身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

虚假开具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行为。包括无经营活动而已发行或虽有经营活动但并非实际发行,如更改客户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和实际收支金额、委托代扣、代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 增值税税率和税额、虚假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狭义上的虚假开具东莞莞城律师,是指发票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虚报金额相关内容,造成出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不符的一系列行为。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但应当填写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征收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的;或者在开具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时,更改经营项目的名称、编号、单价、税额、税率和税额,使发票无法反映交易双方的经营活动和应交税款的填写情况。主要体现在工单与标的或商业项目的不一致,以及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这个罪的假开应该是狭义上的假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罚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开本罪: (1) 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发票,而不购买、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二)从人民那里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自己、为他人、为他人发行的数量或者金额是虚假的;(3) 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自行开放其余部分,填写无法反映税务情况的相关内容。如果只是虚构的发行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延迟发行日期,虽然违法、不真实,但仍然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假发行,不能以本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退税、扣税的发票的具体方式有四种:

l.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他人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明知没有货物可购、销、提供,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接受应税服务。或开具虚假数量或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扣税的发票的行为,即使存在商品买卖或提供应税服务。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是指向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即使其已经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虚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行为。 或开具虚开数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自身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即使其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

3.允许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自身退税、扣税的发票的,是指没有购销货物或者不提供、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欺诈性地获得出口退税和税收减免的发票。或者允许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虚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行为,即使有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应税服务的情况,但要求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数量、金额不实; 或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允许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扣税的发票。

4.引诱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申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扣税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沟通、牵线搭接行为。

虚开增值税滥用发票或其他用于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必须符合一定情形才能构成犯罪,否则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虚发税额超过一万元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依法定罪处罚。

主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该单位构成本罪东莞莞城律师,对该单位实行二罚制,并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因素

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并且通常具有牟利目的。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他人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虚开或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骗取出口退税、扣税为目的。 介绍为他人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收取高额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这种犯罪的主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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