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河南省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河南省)关于刑法有关规定中犯罪数额、情节的规定的讨论纪要(注意今后新规定或国家级规定)
发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实施日期:2013/9/18 主办单位: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1/3/30 15:34:39 阅读数:83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豫高院法〔2013〕33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省、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法院:
1998年11月23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讨论纪要》(省高法发) 1998年第64号(以下简称《1998年座谈会纪要》)已施行十余年,其部分规定与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抵触,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量刑标准,统一全省法律适用标准,省法院组织力量,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司法实践东莞莞城律师,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起公诉。制定了刑法有关规定数额、情节等标准的初步意见。经过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多次修改完善,2013年4月1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再次组织座谈会,讨论刑法相关规定的数额、金额、金额。就情节等标准达成一致,并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规定的讨论纪要》 ”(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现将本《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刑事司法工作临时参考。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报告。
本《纪要》规定的相关金额和情况仅作为办案参考和依据,不得在法律文件中引用。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论坛纪要》不再适用。
2013 年 9 月 18 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犯罪数额、情节的规定的讨论纪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火灾、过失水浸、过失爆炸、过失释放危险物质、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二)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十户以上三十户以下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坏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二)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30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坏的;
(四)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受灾家庭30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四)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贿赂非国家人员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个人行贿数额超过二十万元、企业行贿数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获取非法利益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营利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为亲友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玩忽职守、受骗罪
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视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被认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换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列为“损失特别重大”。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失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无力偿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无力偿债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息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被列为“数额巨大”。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二)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面值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面值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面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累计交易额超过250万元;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累计超过150万元;
(三)累计避免的盈亏金额超过75万元;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罪;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恶劣情节”:
(一)累计避免的盈亏金额超过25万元;
(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违反信托使用委托财产罪;非法使用资金罪
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受托财产超过150万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超过150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发放贷款罪
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列为“损失特别重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东莞莞城律师,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未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损失特别重大”。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发行金融票据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具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款单、资信证明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信用凭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承兑、支付、担保非法票据罪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累计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将被列为“数额巨大。”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如果金额超过100万元,那就是“数额巨大”。
第201条 逃税罪
纳税人偷逃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占各类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列为“数额巨大”。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罪
虚开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假发票骗取国税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列为“其他情节严重”。
虚开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列为“数额巨大”;虚开发票骗取国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列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联以上725联以下或者发票面值总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二)伪造、销售伪造的60张以上300张以下或者发票面值总额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销售假冒增值税专用发票725张以上或者发票面值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销售假冒增值税专用发票300张以上或者发票面值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本款规定金额标准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5张以上725张以下或者累计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量大”。
违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25张以上,或者发票面值累计超过25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或者擅自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1000份以下或者发票面值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但不到5万元,就是一个“巨款”。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属于“数量特别大”。 。
第二款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500张以上或者票面总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视为“情节严重”。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列为“数额巨大”;诈骗对方财物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0笔以上或者强迫30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制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2万元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227条第一项伪造、倒卖伪造票据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额巨大”:
(一)火车票、船票累计面值超过2万元,或者累计车票张数超过500张;
(二)邮票累计面值超过5万元,或者邮票累计张数超过1万元的;
(三)其他有价门票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累计数量超过1000元;
(四)违法所得累计超过万元的;
(五)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第268条 聚众抢劫罪
聚众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重要物资被抢、社会影响大、一般文物被抢、被抢频繁的,视为“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抢劫公私财物,金额达4万多元,已算“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抢劫重要军用物资的;
(二)抢劫珍贵的出土文物的;
(三)抢夺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四)煽动大规模、大规模的抢劫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关闭、停产等的;
(六)导致被害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270条 贪污罪
挪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271条第一项: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第272条第一项: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放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模较大”:数量”:
(一)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数额巨大”:
(一)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超过20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十万元以上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273条 挪用特定资金、财产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资金、财产五万元以上的;
(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情形。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二)聚众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二)损害生产经营十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十人以上公然扰乱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生产经营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次以上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次以上的;
(三)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妇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且差额在15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财产罪、没收财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或没收财产超过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
(一)死亡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伤的;
(三)造成30人以上轻伤的;
(四)造成五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2.泄露六(项)以上国家秘密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2、泄露国家秘密九(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二项(件)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漏税、少缴税款罪
应收税款未征或者少征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玩忽职守,被骗取职务的。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在7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利益损失特别严重。”
本法涉及的犯罪有:放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放水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爆炸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释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火灾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营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签字、履行合同失职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将股份转股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失信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高息转让贷款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罪 债券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 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信托使用委托财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非法使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 2 款)非法发放贷款罪(第 186 条第 1 款)非法发放贷款罪(第 186 条第 1 款)吸引客户资金不入金罪(第 187 条)非法发行金融票据罪(第 187 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票据的承兑、支付、担保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使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罪(第二百零五条) 伪造、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均属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强迫交易罪(第226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文件罪(第227条第1款)聚众抢劫罪(第268条)贪污罪(第270条)官方挪用公官(第271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2条)挪用特定资金和财产的罪(第273条)故意破坏财产的罪(第275条)生产和运营罪(第275条) )第276条)诱饵,携带和介绍卖淫的罪(第359条,第1款)非法将大量财产与未知来源分开的罪(第395条,第1款) 396,第1款)第396条第396条第396条的私人划分的没收财产的罪行(第396款)滥用权力罪(第397条,第1款)有意披露国家秘密(第398条)疏忽大意披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偏爱罪欺诈罪,未征税或税款未缴纳税款(第404条)和国家机构犯罪犯罪犯罪在签署和履行合同中失职的职责(第406条)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