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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案件主从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鄂高发[1999]374号《关于信函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为主犯和共犯问题的请示》单位信用诈骗案》收悉。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对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刑罚。单位。这个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审理刑事案件是否区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辅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2000年9月30日)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
2、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起决定、批准、指示、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单位实施犯罪的,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犯罪且在本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任命或者聘用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单位内实施并受单位领导指派、指使参与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一般不适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在个别情况下,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然不是同一个人。涉及主犯和从犯的案件,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主犯和从犯都可以按照同一法定量刑级别处罚。实施犯罪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之间主从关系不明显,为从犯。但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区分主犯和共犯,但如果不能区分主犯和共犯,量刑不能与犯罪和刑罚范围相适应的,应当对主犯和共犯依法予以区分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法院第二法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一年第二辑(共1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作及主流意见
对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必要区分主犯和从犯。原因在于,过去共同犯罪原则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理论。现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对于单位故意犯罪,必须适用共同犯罪的一些规定。单位犯罪实际上是由多人组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自然人共同实施的,其地位和作用不同。本案中,将直接责任人员区分为主犯和共犯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且,如果不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为单位犯罪的正犯和共犯,有时也不利于准确量刑。划分正犯和从犯后,一些作用不大的责任人可以作为从犯处理,可以减轻处罚。否则的话,最多只能处罚较轻。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不利于准确量刑。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宜将正犯和共犯划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发挥了作用。他们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在该单位的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否则,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体现。一类是负责人,一类是直接负责人。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划分主犯和从犯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判刑,划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准确判刑。第二点,正犯与共犯的划分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同。单位可以与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单位内的责任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承认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实际上就否定了单位犯罪原则,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单位犯罪。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为主犯和从犯,将从根本上动摇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第三点,单位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分为主罪和从罪。遇到过失犯罪怎么办?没有办法将它们分开。这个原则是无法实施的。因此,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主要是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而定。直接定罪判刑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划分主犯和从犯。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6页。
作为刑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首先应当是刑事单位的工作人员。非犯罪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即使与单位犯罪有关,也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从犯。其次,他应当在本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或者是决定、组织、领导本单位犯罪,或者是实际实施犯罪。未参与本单位犯罪活动的刑事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指示、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是刑事单位决策机构成员,但刑事单位决策机构全体成员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参与单位犯罪实施决策或者虽参加单位犯罪实施决策会议但仅因少数意见明确表示反对的决策机构成员未经采纳的,不得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单位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决定或者最终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当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单位领导成员职责划分明确,由分管领导决定。对于单位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但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在本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委派、聘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在追究刑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时,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认定。是否需要区分主体和配件。理解和实施上没有一致性。主要有两种截然对立的做法:一是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刑法》规定的具体处罚种类和范围,并无区别。犯罪中判处刑罚的主犯和共犯;其次,区分正犯和共犯,将行为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正确、统一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刑事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共犯的批复》。该法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在犯罪中的作用判处刑罚。”由单位承担。”正确解决不同角色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地位或作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按照罪、责、罚相称的原则,判处相应的刑罚。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主犯和共犯的区别是对于自然人共同犯罪而言,犯罪单位中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共同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犯罪主体故意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几个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单位整体实施的犯罪是单一犯罪主体,形成一般犯罪意图。另外,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单位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关于单位刑事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批复》规定,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故意犯罪负有责任的,应予审判。人员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单位犯罪虽然是以单位整体名义实施的,但单位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其犯罪行为只能由单位内部有关人员代表单位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具有实施单位犯罪的共同故意和实施单位犯罪的共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外,相关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在单位犯罪中的角色也不同,可分为主要角色和次要角色。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因此,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主从的区别。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区分主犯和共犯,在确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就难以在罪名、责任和刑罚上相适应。例如,一般情况下,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于决策、指挥犯罪的地位,具有一般犯罪故意,应当对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结果负责。单位,即他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具体实施犯罪的能力,有具体犯罪故意,应当对其在本单位故意范围内的具体行为承担责任。但是,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任何单位故意犯罪中并不起主要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都起次要作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本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轻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不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人的处罚,罪责和处罚就不能完全实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应和处罚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主犯和共犯是可以而且应该区别对待并依法惩处的。
——主编高金红、杨万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用卷·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9页。
附件2: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问答
问:我们在审理单位走私案件时,对于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犯和共犯有不同的理解。会上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的和否定的。单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能否区分主犯和从犯?
《刑事审判参考》编委会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相关批复,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区分负责人与其他人员之间是否区分主辅的批复》 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单位刑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指出,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不区分主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判刑。随后,在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强调,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按其所在单位所犯罪行予以处罚。根据身份、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处罚。在个别情况下,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天然的主从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既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犯,又是从犯。如果关系不明显,就不能区分主犯和共犯。但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但不能区分主犯和从犯。量刑与罪刑不能在同一法定量刑级别和幅度内一致的,必须区分主犯和共犯,依法处罚。
我们认为,主犯和从犯是共同犯罪莞城律师,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同。单位犯罪还包括非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因此,对于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不区分正职人员和从属人员。根据责任人的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刑罚。但在特殊情况下,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不区分主犯和共犯,就无法实现同一法定量刑等级和幅度内的量刑。如果罪刑适当,单位故意犯罪中负责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特殊的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和总则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共犯的共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卷(共5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2页。
附件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北京匡达制药厂逃税案
判决摘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本单位犯罪行为的策划、组织、实施,不能对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做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内实际行使管理权的负责人;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单位内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二是对本单位的具体犯罪行为负有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是本单位经理的,不能称为主管;如果与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不能说他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负责人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部门负责人。但是,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单位犯罪中发挥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其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相结合,才构成单位犯罪。上述人员只有构成犯罪行为,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受处罚对象,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一把手”,作为单位最重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他们是否都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取决于他是否具体参与了本单位的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在本单位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例如,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个人依据职权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本单位犯罪的,则不是其本人的责任。属于职权划分范围内且本人不知情的,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玩忽职守,依法犯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三年内第四辑(共33集,案号251),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编剧: 康英、周万义;编辑:白福忠。
介绍与解释
作为刑事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刑事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指示、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但犯罪不能将单位决策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对本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犯罪、在本单位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委派、聘用的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得区分主犯和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定罪。但在特殊情况下东莞莞城律师,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不区分主犯和共犯,就无法实现同一法定量刑等级和幅度内的量刑。如果罪刑适当,单位故意犯罪中有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区分主犯和从犯的特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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