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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解除

时间:2024-10-17 22: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裁判积分】

合同当事人以不公平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合同内容的履行造成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严重失衡。

【案件基本事实】

1、2019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解散协议》东莞莞城律师,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增建、设施、设备、电器、家具、办公用品等莞城律师,均免费交付给B公司,并按原样交付;

3、双方同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300万赔偿金归B公司所有,A公司不再要求龙盟公司返还;

4、B公司不再追究A公司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2、《解散协议》签订后,A公司认为不公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解散协议》。

3、人民法院判决书:

遂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

【案例分析】

1、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各方的金额和内容。 A公司无证据证明《解散协议》的内容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存在严重不平衡,且无证据证明,故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撤销,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一方利用对方处境危急、判断能力不足等;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存在明显不公平(利益严重失衡)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显不公平之日起一年内,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来源】

(2022)辽01闽中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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