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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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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时间规定详解:每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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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同一单位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就业的标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具体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将兼职就业定义为:低于法律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周工作时间与周工作时间的结合,即日平均不超过四小时莞城律师东莞莞城律师,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则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雇佣关系;如果员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即使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雇佣关系。
2、具体情况
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超过约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体现全日制就业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长期加班。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非全日制就业定义为“同一用人单位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且每日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就业形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借鉴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的规定,但时间标准较《意见》更为严格,缩短了。分别缩短一小时和六小时。与各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劳动合同法》设定的标准也相对严格。这说明我国的立法者首先认识到兼职就业这个新事物,但也比较谨慎。为了防止全职就业对全职就业的影响,规定的条件相对严格。
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是国家在法律层面颁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劳动工作。此外,劳动工作的时间规定也需要依法处理。具体而言,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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