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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提前通知及

时间:2024-12-13 19: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问]劳动合同规定12月31日到期,用人单位决定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文由长弓在线劳动法团队成员黄立冠律师撰写

【答】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单位并不需要解除合同,而是基于法律事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因此,法定终止并不具有以通知方式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终止程序,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

当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资格(死亡、破产、退休)、合同期满并决定解除的除外早期并非不可逆转。双方对于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履行并无明确预期。基于诚实信用和互助义务,双方有合同后通知对方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与民事合同相比,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基于其强势地位和管理优势,有义务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

一些地方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者上月平均日工资计算。作为标准。拖欠工人工资一天补偿一天。

但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权利的规范。义务。目前,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作为地方政府法规规定:提前通知义务实际上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附加。赔偿义务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减损。它超越了立法权限,不应作为结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劳动者。但这一义务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和管理优势。合同附带的义务。

【参考案例】

(2016)苏01民中788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莞城律师,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东莞莞城律师,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工人没有能力(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本案中,恒鑫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孙继良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孙继良主张的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改善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同意续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协商办理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每迟到一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的日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日工资。上个月。赔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订立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附件2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时立即终止。甲方应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其终止或续订的意向。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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