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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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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程序详解:申请、担保、裁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财产保全程序
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保全裁定将被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
2. 保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被驳回。
3. 裁决。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举起。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签署为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财产保全的理由、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15日内未提起诉讼等
5、补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当事人实施某些行为,或禁止他们实施某些行为;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决定采取保护措施,必须立即开始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未能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申请将被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实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扣押、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东莞莞城律师,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保证财产安全。生效判决已经执行。但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如果一方银行存款全部被冻结,超出申请人要求的范围莞城律师,另一方的经营活动将受到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属于被告人的财产的,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系争财产的价值。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范围内,才能采取保全措施,以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诉讼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争议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上所述。如果您还有其他想了解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华旅网,华旅网可以帮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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