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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案由的管辖规定及民事

时间:2024-12-13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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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劳务分包合同案由的管辖规定:

一、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涉及层级和地域两个限制。关于地域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关于专属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称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按照房地产纠纷的管辖权。”

3、因此,本问题的焦点是劳务分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围以及是否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专属管辖规定。

4、根据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有9个,分别是:(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支付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七)装修、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建设合同纠纷; (九)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严格来说,劳务分包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于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5.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远比法律的简短规定复杂。实践中,以劳务分包名义签订建设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是否区分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在立案和管辖阶段探究劳务分包的真实履行状况,以便根据客观事实确定相关法院管辖东莞莞城律师,人民法院可以具体情况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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