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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升资金效益

时间:2025-02-22 17: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财政部发行部

高等教育机构金融体系的通知

[2022]编号128

CPC中央委员会,州议会的相关部和委员会的相关部门,相关的直接附属机构,财务部门(局),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新疆生产和建筑兵团财务局和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标准化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行为东莞莞城律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并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08),财政部和教育部与教育部的高等教育部已修订。现在它已打印并分发给您,请遵循它。

附件:大学金融体系

财政部

教育部

2022年6月30日

附录

大学金融体系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化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务治理能力和级别,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并根据财务规则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公共机构(财政部第108号)和相关的国家法律制度,并结合高等教育机构的特征,制定了该系统。

第2条该系统适用于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和人民政府各级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以下是集体称为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该系统实施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组织的上述学校。

第3条高等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和法规;坚持在跑步学校的节俭政策;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求与资金供应,社会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学校利益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第4条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准备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以完全准确的方式准备学校的最终帐户和财务报告,并真正反映出学校预算实施,财务状况和运营;根据法律,通过多个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和改善学校金融体系,加强经济会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真正,完全反映资产的使用,合理地分配并有效利用资产,并防止资产损失;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系统,加强财务控制和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并防止财务风险。

第5条应根据统一的国家会计体系对学院和大学的所有经济事务进行核算。

第2章财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实施“统一领导力和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系统;较大的学校可以实施“统一领导力和等级管理”的财务管理系统。

第7条高等教育机构的金融工作应在党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学校(DEAN)的主要责任制度。大学和大学应在学校级的行政领导团队中成立主要会计师职位,或者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学院的行政领导成员,以协助学校(DEAN)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教育机构应设立单独的第一级金融机构,并为专业第一级金融机构的负责人配备在学校(DEAN)校长和负责领导人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第9条由于工作需求而由高等教育机构中非独立法律实体建立的金融机构应用作学校的二级金融机构。二级金融机构应遵守并实施由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则和法规,并接受学校第一级金融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10条高等教育机构的金融机构应配备全日制财务和会计人员。财务和会计人员应具有适合其工作职位的专业能力。财务和会计人员的转移以及专业和技术职位的评估和任命应由学校的第一级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一起处理。应要求学校中二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撤职,转移或撤职,以征求学校中第一级金融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11条高等教育机构的预算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根据职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的年度财务收入和支出计划。

高等教育机构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国家应对学院和大学实施预算管理措施,以确定收入和支出,配额或固定补贴,过度支出失败,结转和余额使用根据法规。

配额和固定补贴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财政资源来确定,并结合学校改革的要求,职业特征,职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入,支出以及资产状况。

第13条高等教育机构的预算准备应遵循“以某种方式生活,平衡收入和支出”的原则。收入预算的准备应积极主动稳定;支出预算的准备应协调,确保要点并保持节俭。

第14条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往年的预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估结果,结转和余额,并基于国家宏观控制的总体要求,年度预算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务资源以及因素以及年收入和支出增加和减少的措施,根据预算准备的规定准备预算草案。

高等教育机构的预算应平衡收入和支出,不得准备赤字预算。

第15条:高等教育机构的第一级金融机构应提出预算建议计划,并在学校领导团队的集体审查和批准后,应将其提交给主管部门,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总结(第一级预算单位应直接向金融部门报告,以下相同)。大学和大学根据财务部门发出的预算控制准备预算草案莞城律师,主管部应审查,总结并向金融部门报告,并应在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16条高等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在预算实施期间,州通常不会调整财政补贴收入的预算和特殊金融帐户管理的资金。如果有必要进行调整,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将其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其他资金,则将处理相关的国家法规。

第17条高等教育机构的最终帐户是指预算收入和支出和高等教育机构平衡的年度实施结果。

第18条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法规准备年度最终帐户草案,并应由主管部门审查和总结,并提交给财务部门批准。

第19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最终帐户的审查和分析,以确保最终帐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标准化最终帐户的管理。

第20条高校应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4章收入管理

第21条的收入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时获得的非薪资基金。

第22条高等教育机构的收入包括:

(1)金融补贴收入,即来自同一级别的金融部门的大学和大学获得的各种财务拨款。包括:

1。金融教育拨款,即,高等教育机构从同一级别的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各种金融教育拨款。

2。金融研究赠款,即,从同一水平的金融部门获得的各种金融研究赠款。

3。其他财务拨款,即,在同一水平的高等教育机构从同一水平的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之外的财务拨款。

(2)职业收入,即大学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辅助活动时获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收入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进行教学和辅助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考试费以及通过学术和非学术教育从个人或单位收集的培训。费用和其他教育收入。

应该转移到财政部或特殊财政帐户的资金不得包括在教育收入中;从特殊财政帐户分配给学校的资金以及不应转移到财政部或特殊财政帐户的资金应包括在教育收入中。

2。科学研究??的收入是指大学在进行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开展科学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合作以及进行科学和技术咨询获得的收入。科学研究的收入不包括根据该部门的预算隶属关系从同一级别获得的财务拨款。

(3)高级补贴收入,即由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大学和大学获得的非金融补贴收入。

(4)根据相关法规,附属单位支付的收入,即由附属大学的独立会计部门支付的收入。

(5)除教学,科学研究和辅助活动外,大学在进行非独立会计业务活动方面获得的业务收入,即大学获得的收入。

(vi)其他收入,即本文上面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此级别的非财务补贴收入,等等。

第23条高等教育机构的收入应合法且合规。所有指控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充电范围和标准,并使用法律票据;所有收入均应包括在学校预算中,统一考虑和管理,预算未包含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24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及时并完全支付财政部或特殊财务帐户所支付的资金,根据法规,根据有关财政部集中批准的相关法规,并且不得隐瞒,保留,截距,犯罪,犯罪,误解,欠款或付款。

第5章支出管理

第25条的支出是指大学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资金的支出和损失。

第26条:高等教育机构的支出包括:

(1)职业支出,即大学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辅助活动时产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所产生的支出,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完整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包括人事资金和公共资金;项目支出是指高等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职业发展。目标产生的支出。

(2)运营支出,即,除了教学,科学研究和辅助活动外,大学在开展非独立会计业务活动时还产生了支出。运营支出应与营业收入成正比。

(3)附属单位的补贴支出,即高等教育机构所产生的支出,以使用金融补贴收入以外的收入来补贴会员单位。

(4)从上级支付费用,即,根据金融部门和主管部的法规,高等教育机构到上级的费用。

(v)其他费用,即本条上面指定的范围之外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捐赠费用等

第27条的大学应包括学校预算中的所有支出,实施项目数据库管理,并建立和改善支出管理系统。预算项目数据库中未包括的项目不得预算。

第28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支出管理,实践严格的经济体,并且不得虚假报告。高等教育机构的支出应严格执行由相关国家财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如果没有针对国家财务规则和法规的统一规定,则学校应根据学校的情况向主管部和金融部门提交法规。如果高等教育机构的法规违反了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那么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应命令他们纠正局势。

第29条由大学和大学获得的特殊资金,其指定项目和目的是从金融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特殊目的使用的,并应单独计算,应根据法规提交有关使用特殊资金的报告,应检查由金融部门或主管部门。 ,验收。

第30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加强经济会计,并根据进行教学,科学研究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实际需求实施成本会计。具体的成本会计方法应根据国务院金融部的相关法规实施。

第31条高等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例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政府采购系统。

第32条高校应根据法律加强各种账单的管理,以确保账单是合法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使用是正确的,并且不使用虚假账单。

第6章随身携带和余额管理

第33条的前进和余额是指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收入和支出后的余额。

托管资金是指已实施但未完成的资金,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未实施的,并且需要根据其最初目的在明年继续使用。平衡的资金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完成或终止的剩余资金。

运营收入和支出结转和余额应分别反映。

第34条规定,高校财务拨款和盈余的管理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实施。

第35条:高等教育机构的非财务拨款应按照法规进行,并应继续用于明年。可以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撤回非财务拨款余额,其余部分用于弥补随后几年的单位收入和支出差异;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则应遵循这些规定。

第36条的大学应加强非财政拨款盈余的管理,振兴现有股票,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它,支出不得超过非财政拨款盈余的规模。

第7章特别基金管理

第37条特别资金是指根据法规,其特殊目的或撤回的特殊目的的资金。

第38条特别资金的管理应遵循首先撤回然后使用它的原则,并且特殊资金不得超过基金的规模。

第39条特别资金包括:员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和赠款资金以及其他特殊资金。

(1)员工福利基金是指在一定比例的非金融拨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中撤回的资金,并根据其他法规撤回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福利等。

(ii)学生奖励和援助资金是指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撤回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并在相关的职业支出中列出,以减少学费,国家学生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研究援助,资金对于校园中的无利息贷款,校园的奖学金和特殊困难的补贴。

(iii)其他特殊资金是指根据包括该基金在内的其他相关法规,根据职业发展的需求提取或建立的其他特殊基金。

第40条的大学和大学应包括预算管理中的特殊资金,根据基于实际需求的法规提取它们,保持合理的规模并提高使用效率。如果特殊资金的余额很大,则应减少撤回比率,否则应暂停戒断;如果确实调整了目的,则主管部门应与金融部门同一级别确定它。

第41条如果国家对每个基金的撤回比率和管理措施有统一的规定,则应根据统一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在同一级别与金融部门确定它。

第8章资产管理

第42条资产是指根据法律直接控制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43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不足资产,无形资产,外国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材料,文化文物和文化资产,负担得起的住房等。

第44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和改善该单位的资产管理系统,澄清资产用户和经理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法规设立国有资产分类帐,并加强和标准化资产分配,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使用和处置管理,以及保持资产安全和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如果涉及资产评估,则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实施。

高校应总结并准备有关其部门行政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报告。

大学和大学应定期或不规则地盘点其资产。如果资产是有利可图和亏损的,则应根据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它们,以确保帐户和帐户一致。

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法律及时处理所有权的资产。

第45条高校应按照法律进行职能和职业发展的需求分配资产,并将资产库存,资产分配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负担能力结合起来。通过调整将优先考虑资产分配。如果无法调整调整,则可以采用购买,建设,租赁和其他方法。

第46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现金或消费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和预付款,库存等。

上一段中提到的库存是指大学存储的资产,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中的消费或销售,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和低价值消耗品,以及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器皿,设备,动物和植物等。

高等教育机构的货币资产的书面应在同一水平上提交给金融部门,以供批准后,根据法规批准。

第47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资产,其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并且其原始材料表格基本上是在使用过程中维护的。尽管单位价值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将大量耐用性超过一年的类似材料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教育机构固定资产的详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提出,并向国务院的财务部提交。

第48条施工是指已经产生了必要费用但尚未达到交付和使用状态的建筑项目。

当构建不足项目达到其交付和使用状态时,应根据法规处理项目完成的财务最终帐户以及资产交付和使用,并且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49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物理形式但可以为用户提供某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

通过在大学和大学中转移无形资产以及获得无形资产的支出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法规处理。

大学和大学可以根据法规独立决定对他们所持有的科学和技术成就进行转移,许可或投资,并且从科学和技术成就的转型中获得的所有收入都将保留到该部门。

第50条外国投资是指根据法律,使用货币资金,实体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其他部门的投资。

大学和大学应严格控制外国投资,并使用国有资产来投资外国投资,应有助于发展事业的发展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存和赞赏,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并遵守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的权威和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不允许高校使用财政拨款及其外国投资的余额,也不允许投资于股票,期货,资金,公司债券等,除非州另有规定。

大学和大学应澄清外国投资及其相关权利和利益所形成的股权管理的责任,并包括外国投资在集中式和统一的统一监督系统中,根据相关国家法规的运营国有资产制度。

第51条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材料,文化文物和文化资产,经济适用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应由州议会金融部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

第52条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应遵循开放,公平,公平,竞争和最佳选择的原则,并严格遵循相关的批准程序。

当高校租赁或贷款资产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53条: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高校应促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和共享,例如其机构的大型设备,并可以为提供商提供合理的赔偿。

第9章责任管理

第54条负债是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大学承担的债务,需要在资产或劳动力中偿还。

第55条高等教育机构的负债包括借贷资金,应付款项,临时存款和应付款项。

借入资金是指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来的各种类型的资金。

应付款项包括在高校中应付的雇员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临时存款包括预付款和其他付款。

要支付的金额包括大学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收取的资金,这些资金应支付给国家财政部或特殊财务帐户,税收和费用以及其他要支付的金额。

第56条的高校应分类和管理不同本质的负债,及时清理并根据法规解决解决方案,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偿还所有负债。

第57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并改善财务风险警告和控制机制,标准化和加强借入资金的管理,如法律,据法律,严格执行批准程序,并不得违反违反资金法规或提供担保,不得直接以任何方式。它可能间接地提供融资或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并严格禁止向地方政府增加新的隐藏债务。具体的批准措施应由主管部与金融部门同一级别制定。

第10章财务清算

第58条在与相关国家部门的批准下转移,重组,撤销,合并或分裂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59条: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清算应在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建立,以全面清理学校的财产,索赔,债务等,并准备财产目录和债务清单和清算。财务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状况和清算盈利和大学的损失,提出了财产估值和债务处理方法的基础,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接待,转移和管理方面做得很好,并正确处理所有传统问题。

第60条在高等教育机构清算后完成后,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并获得了金融部门的批准后,应根据以下措施处理其资产和负债:

(1)由于隶属关系的变化,所有资产和负债将在已转移的学院中免费转移。

(2)废除学院和大学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应由主管部和金融部门批准。

(iii)合并学院和大学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将转移到接收单位或新成立的单位,并且合并后的超额国有资产应得到主管部和财务部的批准和处理。

(4)单独的大学和大学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应按照相关法规转移到单独的学院和大学,并应相应地转让资金指标。

第11章报告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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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This shall come into on the date of its . The " of " ( [2012] No. 488) by the of and the of on 19, 2012 will be at the sam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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