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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完善与同案不同判问题探讨:房屋共有人、隐名股东及离婚前配偶的权利分析

时间:2025-02-22 17: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由于此阶段的实施异议诉讼系统不完整,因此在同一情况下经常发生不同的判断。王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高级法院的Zhai Ruyi法官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各种公民权利和相应的判决观点,这些观点排除了执行异议诉讼中的执行,包括房屋共同所有人,隐藏的股东,隐藏的股东和股东,以及隐藏的股东和股东,股东和诉讼离婚的配偶。处理诉讼法院的规则申请异议。本文包含在第28期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杂志》“人民司法(申请)” 2019年。特定内容的推动如下:

作者|法官王,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Zhai Ruyi法官

来源| “人民正义(申请)” 2019年第28期,26页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添加了执行异议诉讼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这填补了在执行程序中释放非案例权利的实质权利的差距。但是,在此阶段执行异议诉讼的制度仍然面临缺乏理论研究和重复判断概念的系统。诸如特定规则不完整的问题。近年来,执行异议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了爆炸性。在听到此类案件时,不仅有必要解决事实确定和法律应用的问题,而且还必须面对多个政党的巨大压力。在同一情况下,不同的判断很常见。问题需要紧急调节。

1。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概述

(i)最高人民法院处决异议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试验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稳步提高。就收到的案件数量而言,2017年接受了449例案件,2018年接受了628例案件,同比增长39.87%。从上诉审查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被拒绝的案件的比例为78%,裁定仲裁的案件比例为16%,被命令重述的案件比例为6%。总体而言,在执行异议诉讼的审判期间,已经逐渐解决了一些困难的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一致的判断标准和对事实确定的掌握不足。

2。从案件原因的角度来看,在执行异议诉讼的三种类型的案件中,非党派的执行异议诉讼(60%)和执行异议诉讼的第二比例是最大的(60%)(38%)第二。关于该计划的异议的诉讼相对较少(2%)。因此,在听取执行异议诉讼时,我们应该专注于研究非党派与申请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并正确有效地解决所有当事方之间的冲突。

3。权利类型是多元化的。在执行异议诉讼的情况下,最常见的执行主题类型是房地产(42%),其中6%涉及房屋租赁协议,3%涉及扣押和预注册以及其他房地产纠纷。比率为33%。目标类型是特殊的移动特性,占28%,主要包括船舶,飞机和机动车。其他目标类型的比例是建筑项目(12%),权益(12%),存款证券(4%),离婚协议(1%)等。权利类型的多样性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也为促进理论系统的持续改进。

(ii)执行反对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情况

1。法律规定相对简单。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执行异议和人民法院的重新考虑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和重新考虑程序。目前,专门针对反对异议的规定主要与《民事诉讼法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的相关规定有关,“关于有关人民民事诉讼程序实施程序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国”。一方面,当听到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准确掌握《民事诉讼法》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变化,正确地应用了相关的实质性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还要注意学习并指代相关典型情况的有用经验。避免进行任意扩展的解释。

2。法律基础相对分散。执行异议诉讼的审判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种是区分当事方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执行还是执行依据的,另一个是判断当事方要求的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具有防止执行的作用。在案件审判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掌握有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当事方提供权利救济程序是否正确;法官还必须精通实体法律和法规,例如财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婚姻法。为了对非党员的权利释放做出最终判断,这些判决对裁判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当地的实践变得越来越丰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已经积极探讨了执法异议诉讼案件的审判。例如,江苏,江西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已发布了对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判东莞莞城律师,建立判决概念并提出案件指导的指南;上海,重庆,智格,吉林,海伦吉安格和其他地方已发布了针对执行异议诉讼的Q&A,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回应。 ,解决困难而复杂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不同,以及相关领域的本地特定政策是不同的,因此不同法院发布的文件在处理特定问题时会有所不同。但是,对地方司法实践的探索对于确保该地区判决标准的统一性具有积极意义。

2。反对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

首先,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执行异议诉讼通常涉及多方,例如执行申请人,受执行的人以及不是案件的人。执行申请人需要实现由有效法律文件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党派应声称其是执行的主题。足以排除执行民权异议的人或其他民权主题对申请人进行执法申请提起诉讼,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抗是强烈的。一方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法律保护申请人执行的合法权利和权益,确保司法授权的有效法律文件,并避免执行异议诉讼系统成为成为该工具的工具被执行的人延迟执行;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公开披露性和财产权的制度证明了权利所有权的局限性。实际上,受到执行的人并不是实际权利持有人的情况非常依赖。目前,应提供足够的实质性救济渠道,以使非党派人士正确平衡申请人的执行。 ,受到执行的人与案件之外的人之间的利息关系。

第二个是遵守实质性审查的原则。 “重新考虑实施异议的规定”建立了第三方反对程序的审查原则,该程序“基于正式审查并通过实质性审查进行补充”,并强调了针对效率的非政党反对性程序的价值方向。 [1]基于此,执行异议诉讼应遵守实质性审查的原则,以纠正民事执法机构可能由于肤浅的权利判决规则而造成的执行错误,并完全保护非党派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实际权利持有人。应在审判期间注意到,首先,当名义权持有人与实际权利持有人不一致时,例如注册,姓名借款,隶属关系等,不能仅根据权利的出现而做出判决,否则,将实施诉讼系统的目的。失败的;其次,我们必须增加努力打击虚假诉讼,并防止非党派与执行执行的人恶意勾结以转让执行主题;第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即使被处决的人承认要执行的人的主张,也必须严格适用自信规则,非党派仍然应承担证明责任执行主题或其他事实的所有权足以防止执行执行主题。

第三个是遵守权利筛选原则。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很难确定同一执行主题中涉及的不同权利。货币债务权与人民的生计权利,实体权利和程序权交织在一起。处理此类纠纷时,您应严格根据实体法,财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婚姻法的规定确定权利。根据正确确认相关权利是财产权还是债权人,应根据债权人权利优先处理的原则,是否具有优先属性等,是否具有优先属性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根据确定执行主题的实体权利的类型,当非党派的实体权利与申请人的执行权索赔之间存在冲突,将进行法律评估,所有权将进行。执行的主题以及是否符合继续执行的条件。做出判断。

第四,遵守生存利益的优先原则。在此阶段,我国家的相关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订单需要进一步改善,需要进一步改善对相关主题的法律认识,并且仍然存在不规则市场交易的现象。根据当前情况,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保护当事方的生存权。在根据法律遵守审判的前提下,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消费者的生存利益比银行,企业和其他实体的商业利益首选。在考虑到双方利益的保护时,我们应该适度地变得相对较弱。一侧倾斜。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优先支付建筑项目价格的权利的答复”和“实施中反对反对的法规”的第29条基于对生存权和生存权的优先事项的考虑应严格应用。在实践中,不是应该随意扩展。

3。审查有关执行异议诉讼中相关实体权利的规则

在执行异议诉讼中,需要围绕实体权利的审查进行单个案件的审判。实际上,关于执行异议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可移动财产和其他领域。作者试图分析有关涉及的公民权利类型的审查规则。

(i)关于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反对的诉讼

1。由购房者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实际上,出于避免政策之类的原因,有大量以该名称购买房屋的案例。关于排除著名当地配额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它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如果一个名人可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那么如果两党之间没有恶意勾结,他应该支持他的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房地产财产权注册的有效性以及在注册和公告中的信誉原则,名人与名人之间的内部协议没有与真正的诉讼请求作斗争的作用不应该支持。上述观点的差异集中在于如何确定名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一种观点是,如果涉及的房屋实际上是由名人投资和拥有的,并与其他人就房屋权利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尽管缺乏外部财产权证明,例如财产权注册,但不能是被名人拒绝使用它。这所房子实际上拥有。在这方面,反对意见认为,我们国家没有“事实上所有权”的概念。根据《财产权规则》的变更规则,名人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他们只享受宣称著名人物要求所涉及的房屋的权利。 。相应地,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些法院认为,借款人和贷方之间的协议仅在其中建立债权人的关系,借款人的注册协议不能与申请人面对执行。一些法院认为,判断房地产所有权的基础应基于注册。如果非合伙人声称他是房地产权利的实际权利持有人,则通常不支持它,但是非合伙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获得所有权的原因是合法和有效的。 ,然后声称可以支持它是房地产财产的实际权利持有人。

作者认为,首先,《财产权法》第9条规定,房地产财产权利的建立,变更,转让和灭绝应根据法律在注册后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它将不会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生效。第16条规定,房地产注册书是确定财产权的所有权和内容的基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名人。其次,通常在名人的名字购买房屋之间的同意。除了以名人的名义注册的房屋外,该财产实际上将被著名人士占领和使用,福利或处置,但该协议只是内部协议,没有与Bona作斗争第三方莞城律师,它也没有防止执行的作用;最后,通过名称购买房屋的行为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即使无法根据其目的对行为进行直接评估,暴君可能带来的行为可能是已知的风险,根据自我持久和相称的原则,不应支持暴君的诉讼请求。

2.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他们还清债务

判决标准也不是因为债权人提起的执行诉讼而不是统一的,后者签署了住房债务和解协议,如果他实际拥有该协议,但尚未完成财产权变更的注册。一些法院认为,原则上不支持此类诉讼请求。一些法院认为,如果抵押协议是真实的,则其实际拥有房屋,意味着它对房屋具有准专业权利,并且可以在此时排除涉及的众议院的执行。作者认为,与通过名称购买房屋的情况不同,住房来解决债务是一种偿还双方同意的债务的方法,并且没有逃避政策的目的。因此,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当事方签署的基于住房的债务和解协议是否应与基于住房的债务和解债权人的相关行为结合在一起,并全面地确定,例如住房签署时间是否存在基于债务和解的协议早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协议,而非党派实际拥有该房屋,实际上被指控拥有众议院。由于尚未注册的房屋,不应轻易拒绝房屋的具体情况。但是,如果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证据审查,则可以通过签署房屋债务和解协议和其他诉讼来导致当事各方逃避债务或逃避执行,这对事实确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审查住房债务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时,不仅有必要使用该协议和其他孤儿证书作为判决的基础,而且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例如两方之间的债权人交易;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恶意勾结时,重点是研究两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且有效的基础债权人关系,使用住房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合理房屋的价值严重超过了债务金额,以及非党派是否弥补了价格差异。

3。起诉被拆除的人提出的异议

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商业住房销售合同审判中适用法律有关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拆除者和拆除已签订了拆除赔偿和根据符合该协议的拆除赔偿和安置协议所有权变更的形式,并清楚地规定拆除者应具有特定的位置和目的。要拆除的房屋应得到补偿和重新安置。如果拆除者将薪酬和安置房屋分别向第三方出售,而拆除者请求优先级以获得赔偿和重新安置房屋,则应得到支持。根据本文,尽管拆除者和拆除者尚未完成众议院财产权的注册程序,但在人民法院已将其签署之前,已经签署了法律和有效的拆除赔偿和有效的拆除赔偿和重新安置协议,并且已经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在特定的房屋上制造,拆除者将是被拆除的人。薪酬和安置住房具有优先级,足以应对申请人执行有关住房的执行请求。

4。众议院共同所有人提起的反对执行异议的诉讼

实际上,关于众议院共同所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效的法律文件反映了国家的意愿,而受执行的人应接受强制执行。因此,当它涉及共同所有权时,其他共同所有人不能拒绝将共享财产划分,并且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对其合法权利进行修复。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所有权与股票所有权不同,其财产的所有权已完成。根据共同所有人要求排除共同财产执行的原则,即财产权优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支持它。

作者同意第一视图。 《财产法》第99条规定,如果共同所有者同意共享房地产或可移动财产不得划分以维持共同的关系,则应遵守该协议,但是如果共同所有者有主要理由分裂,则他可能会要求划分;如果没有协议或尚不清楚该协议,则股份的共同所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司令部,并且当共同所有权的依据丢失或有主要原因时,共同所有人可以要求司。如果由于划分造成的其他共同所有人造成损害,则应给予赔偿。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共同所有者之间是否有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只要有主要原因,可以按照该师的规定来执行该部门财产法。这里的“主要原因”应包括由有效的法律文件与司法机构确定的责任,即受到执行的人的责任。可以按照财产法的规定来处理其他共同所有人的权利救济。首先,如果该部门对其他共同所有者造成损害,其他共同所有人可能会要求他们赔偿赔偿责任;其次,其他共同所有者享有共享财产的首次拒绝权。

(ii)执行涉及可移动财产权的可移动财产权的诉讼

1。执行机动车的起诉

在我国的财产权法中,它采用了登记特殊移动物业(例如船舶,飞机和机动车)财产权变化的政策。实际上,如果非合伙人和执行人员签署机动车销售协议并交付所有资金,如果车辆已被转让和拥有但尚未完成转让注册程序,则支持非伴侣提交的非合伙人?极大的争议。作者认为,如果第三方和执行人员受到法律和有效的销售合同,则是基于购买汽车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购买机动车的目的机动车,它符合改变可移动财产权的权利的规则。应该确定非党派已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可以排除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如果非党派未能支付全部价格,则应要求他或她履行诉讼中剩余的付款义务,以防止由于双方同意长期付款期而导致执行失败的目的。

车辆或船舶的实际所有者是根据我国的特殊车辆或船舶运营管理法规的,隶属于具有商业资格的运输公司。目前,车辆或船的实际所有者与注册所有者不一致。如果实际所有者对执行行动提出诉讼,则他/她应专注于他/她是否享有对车辆和船只的真正权利。他/她不能仅仅因为他/她不是注册所有者而否认他/她对车辆和船只的所有权,而将他/她的人排除在外。通常应支持执行的请求。

2。执行异议诉讼涉及借贷账户资金

如果帐户借款人和受执行的人签署借贷帐户协议并将相关资金存入帐户,并且人民法院对帐户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借款人是否排除诉讼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支持的主要原因是,当借贷协议是真实且有效的时,借款人无意转让帐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并且帐户中的资金仍应属于借款人,因此不建议您使用。执行资金。反对派的主要原因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移动财产,货币应遵循财产权变化影响的基本原则,即可移动财产的交付。作者同意这一点。货币所有权认可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是所有权”的原则,而进入帐户的资金仅以其权利的数字认可,这很难与受到执行者的人账户中的资金区分开来。特别是在经常进入和离开帐户的情况下。接下来,如果仅将借贷协议用作抵制执法的基础,则大大增加了双方通过签署借款协议逃避执行的可能性。此外,借用别人的帐户本身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法规,借款人应完全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由于资金的强制执行而遭受的损失,他们可以根据两党之间的协议从受到执行的人赔偿。

(iii)对承租人权利的诉讼

1。承租人针对执行提起诉讼的条件

由于权利的特殊内容,租赁权利已逐渐发展为基于财产的债权人的权利。根据销售没有破坏租赁的原则,承租人可以作为对执行行动提出行动的主题,但先决条件是必须涉及租赁权的实质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否定承租人的租赁权,而承租人只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要求他撤离房屋,则应通过执行异议和重新审议程序来解决。承租人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不得接受诉讼;如果已接受,则应裁定诉讼被拒绝。但是,如果执行法院否认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建立或存在,并且承租人声称他拥有租赁权,这足以排除涉及实质权利的争议,他可以提起诉讼,以进行执行诉讼执行异议被拒绝后。

2。关于租赁,扣押和抵押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及执行租赁权利的案件,审查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首先,权利设定的时间顺序。第26条,第26条,第1款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处决的扣押,扣押和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受到执行的人会导致转让,建立了权利或其他受限制的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权利被扣押,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执行。阻碍执行的行为不应反对申请人执行。 《财产法》第190条规定,如果抵押财产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租赁,则原始租赁关系将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如果在建立抵押权之后出租了抵押财产,则租赁关系不应与注册抵押权相抵触。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在扣押和抵押贷款之前建立了合法和有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租赁权的效果会根据不违反租赁的原则排除其他索赔的执行。第二个是是否按照商定支付租金。关于租金问题,应注意审查双方同意的租金是否合理,是否提交租金的相关证书,以及是否有其他情况违反了正常的租赁交易习惯等,以免避免逃避通过租赁协议执行。第三,是否实际拥有租赁财产。承租人租赁权的核心力量在于使用权。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后没有正常使用租赁财产,也没有法律利益受到“买卖而无需破坏租赁”的原则。相反,它不利于促进财产的循环,也没有租赁。保护人权的基础。总而言之,当首先建立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已支付租金并实际拥有租赁财产时,应支持他的排除执行要求。

(iv)对涉及建筑项目的建设合同的反对诉讼

1.第三方根据建筑项目价格优先支付的权利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未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格,承包商可能会敦促承包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价格。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截止日期内付款,则承包商可以同意承包商以打折项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拍卖该项目。 The price of the shall be paid first for the or of the . This the right to pay to the price, but in , due to the of the and of the price, the non- are given to pay the price as they享受。 There is great over how to deal with the on the of right. One view is that to the , the the right to pay for the or . If it can be that it does have the right to pay , it can of the of other . view is that the of the right of price is to the of the claim based on the value of the . It is only a right of and the of . [2] Even if the 's court takes for , the do not the 's right to be paid first, and it can be by in the or by the court in its to its . If the value of the is due to the of the by the court, the shall file an to the than an to the . The that the right to pay for , as a right, be . If the is not the right to file a , the of the right to pay for the right to pay will be lost. After , on the basis of that the non-party has the right to for , the for of the scope of shall be .

2. The filed an the 's due to the fact that he is the owner of the 's claim

The legal in is . As the , the shall, when the 's court the of the due debt claim of the due to the that the pay the , it the ? There are two views in . For , the 's Court held that the 's Court the debts of the funds that the pay the . The enjoy the funds debts there is an him and the . If a is filed on the , it will not be . view is that 26, 2 of the 's Court's on the of Laws in the Trial of Cases that if the the right of the as the , the 's court may add a or The is the party to this case, and the only bears to the the scope of the owed price. to this , the has the right to claim the the . to this, it can be that the is the real right of the and filed an , it shall be .

The tends to be the first . the of the is a legal of the name of the , that is, the non- the name of the to sign a with the , it is not to form a the and the . 。 to the of , when the does not know the facts of when the is , based on the of trust , the is only the and the , and only the and the . The for funds is an issue the and the , and does not have the of the claim paid by to the to the . the of the , the debt claim can be from the being based on the him and the being .

(V) on the

are as an the 's court for the of under the name of . In , there is a lot of over this be . One view holds that the did not and only in his name. The Law the for the of the , and in does not deny the of the ' . , if the can prove that he is the or other are aware of this, he his . view holds that even if the the and the is valid, it is only on both . The owner of the still as a , and the for has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o the 's court. The with the view. 65 of the of the Civil Law that if the of a legal is with the , it shall not be to a bona fide . 32, 3 of the Law that a shall the 's name or name with the ; if the , the shall be . No one shall be to fight a third party or of . to the above , when such , the legal the be . There is an the and the . The the two does not have the of third . The that that not be . The by the of the can be to be by the as .

(VI) to the of in

. When both have to the of the of the house but have not the of the , there are two views on one party the . One view holds that: "The of the joint of and wife must not only the of , but also take into the of ." [3] The of of real in the Law is from in , the of the house are not is out, but if the the two on the of the house is clear, if both do not evade debt due to , they the of the non-party to stop the . view is that when in , the and of still be to, and the of be to . The tends to be the first . In , when a , it is that the house to the party for , but in order to the other party from , it is often the case that the of the house is not改变了。 If it is to be at this time, its basic life will be . , when with such , it is to focus on the two have to evade debts, they their to cease .

【笔记】

's unit: 's Court

[1] Jiang Bixin and Liu , -in-chief: " and of the 's Court's on the of and Cases", 's Court Press, 2015 , pages 346-348 。

[2] Li , -in-chief: " for the Trial of Cases in ", 's Court Press, 2019 , page 300.

[3] Duan : "The and of in trial - based on court ", in "Times Law" No.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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