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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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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分析及青岛瑞驰投资有限公司案例解读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裁判的论文
公司平等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具有不同的法律本质,并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禁止以公司权益转让的形式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尽管该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土地利用权的主体持??有,该公司没有改变,也没有发现由于股权的转移,当地的土地利用权市场订单受到了严重破坏。因此,被告部门和被告不构成根据法律构成非法转让或土地利用权转售权的罪行。
1。基本情况
被告的单位 Co.,Ltd。是 City 的 的住所编号×。
被告Luan ,男性,出生于1967年的×月×,2017年3月23日被捕。
山东省青岛市成阳区的人民检察官指控被告单位 Co.,Ltd。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告Luan Gang首先承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挪用公司,并向公共诉讼提交了 ,'s 's 's the 's 's congy re。
被告的 Co.,Ltd。(以下称为 )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不公平的转移是Luan 的个人行为,而 不能确定构成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犯罪。
被告卢安·甘克(Luan )及其辩护律师指出,卢安·甘克(Luan )并不构成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罪行,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的罪行。
经过审判,的成龙区人民法院发现,在2009年,被告Luan Gang首次获得了有关 的A-1-8情节的外国投资和投资的信息。同年3月31日,被告单位投资公司和商业区开发和建筑公司签署了“协议”,同意投资公司将开发和建立和贬低 的A-1-8土地。同年12月,Luan 通过竞标和拍卖获得了 , , City的A-1-8-B1情节,面积为4,255.3平方米,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并签署了一项国有州拥有的建筑土地使用权与的转移合同,并签署了与 and and and and and 。为了实施该项目,2010年1月12日, 申请了 的注册和建立,法律代表是Luan 。 在2010年1月14日不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不是投资和开发,而是与 Real 签署了一项协议,同意将 的100%转让给 Real 。同年3月和6月,双方连续签署了补充协议。到2010年6月,房地产公司已按照上述协议向 支付了4,846万元人民币。在扣除了早期的存款和拍卖费后, 通过上述交易的总利润为3,999万元。 (挪用卢安·甘克(Luan )的资金的犯罪并不参与本案中讨论的非法转让和重新销售土地使用权的罪,因此我不会再重复一遍。)
2。裁判结果
青岛市学位大法院裁定,被告投资公司通过转移建筑公司的权益而不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而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没有进行投资和开发。 房地产公司向 支付了转让款项。 通过上述交易总共获得了3990万元的非法利润。 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市场秩序中断并带来了非法福利。被告卢安·甘克(Luan )是被告部门的直接主管,并代表 行事,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 投资公司和Luan 的行动符合刑法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的组成要素。 In with 228, 231, 272, 1, 30, 31, 52, 53, 64, 67, 1, 1, 39, 1, 39, 1, 3, 1, 3, 1, 1, 3, 1, 1, 3, 1, 1, 3, 1, 1, 3, 1, 1, 1, 3, 1, 1, 1, 1, 2, 2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Laws in the Trial关于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第2、4、8、8,第6、1、2条第2条第2条第2条以及至高无上的人在处理犯罪和贿赂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的几个问题,第6、11、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莞城律师,2,2做出判断:
被告单位 Co.,Ltd.被判处250万元人民币罚款,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被告卢安帮派因挪用资金而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监禁,罚款250万元。他被判处四年徒刑,并决定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的徒刑,罚款250万元。
被告单位 Co.,Ltd.的非法收入被收回,被告Luan 的非法收入被收回。
在第一案件判决之后,被告卢安帮派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审判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卢安帮派与原始被告 竞标土地的最初目的是开发。经过计算后,发现由于当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急剧上升,保留资金不足以进行开发。此外,投资公司还与商业区开发公司签署了“协议”,并支付了存款。如果没有拍卖土地,将支付巨大的销售损失。因此,两个委员会决定将被拍卖的建筑公司的权益转移到房地产公司,目的是降低投资风险。该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卢安·甘克(Luan )和鲁希投资公司( )仅出于盈利目的转移了土地,并且在股权转移后,鲁希建筑公司( )仍然持有和开发土地,土地的目的和性质尚未更改。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将其作为犯罪范围纳入刑法范围。
因此,最初的判决是在第二个实例中被撤销的,发现卢安·甘克(Luan )和鲁希投资公司( )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罪行;上诉人吕安·甘克(Luan )犯有挪用资金的罪名,并被判处四年徒刑。
iii。主要问题
在土地开发和运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平转移实现土地利用权转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移或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
4。裁判的原因
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源因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和开放以来,我的国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由政府供应统治的主要土地市场,以及以转让,租赁和抵押贷款为主导的二级土地市场。同时,为了保护国家土地管理系统和正常土地市场交易秩序,诸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类的土地管理法规已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刑法》第228条还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目的是为了赚钱,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使用权,严重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关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实现土地利用权转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或土地利用权的犯罪的某些争议。目前,有两个主要意见:
第一个意见认为,如果获得利润的目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并且未根据与土地和资源部签署的建筑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进行发展,并使用公司公平转让的法律形式来掩盖非法转让的目的和重新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其行为中获得了土地管理法规的巨大非法福利,那么土地管理规定就占有土地管理的订单,并破坏了土地市场。他应对非法转让和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负责。
第二意见认为,股权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具有不同的法律本质,并且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禁止以公司权益转让的形式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尽管该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土地利用权的主体持??有,该公司没有改变,也没有发现由于股权的转移,当地的土地利用权市场订单受到了严重破坏。因此,被告部门和被告不构成根据法律构成非法转让或土地利用权转售权的罪行。
我们同意第二意见。具体原因如下:
(i)从股权转让和土地利用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中,公司的股权转让将不会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变化作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一般而言,在土地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公司的内部权益转移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转移的主题不同。股权转移是虚拟资本的转移,该虚拟资本已由公司法律调整,不能被认为是任何特定实体的资产转让。股东获得了权益,这意味着获得公司的一定程度的财产控制和盈利分配权,而不是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在公司的财产被划分时,才能确认特定财产的权利和利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特定实体的控制权的转移,并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法规进行调整,以及有关城市地区国有土地利用权转移和转让的临时法规。尽管公平的转移包括转让主要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但不能说股权转移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转移对象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之间的转移到不是原始公司股东的第三方。转让实体是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东,而不是公司本身。根据《公司法》第3条,该公司是具有独立合法人资格的主题,并拥有独立的合法人财产。股东完成资本捐款后,他投资的资产将成为公司的独立资产,股东将失去对资产的所有权,并且不再控制完成资本捐款的资产。作为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转让时的实体是公司。
3。转移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股权的转移导致公司所有者,即股东的变化。其完成的迹象是在工业和商业注册部门更改股东注册事项,而无需更改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而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原始公司;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结果是更改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其完成的迹象是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记录的使用实体,并且财产证明是重新发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 将 持有的股票转移给公众,但转让只是该公司的资产收入和参与重大决策,而所涉及的土地用户始终以 的名义注册。土地权持有人没有变化,这不符合对非法转让或土地利用权转移罪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的要求。
因此,公司的财产权和股东的财产权不会感到困惑。股权转移不等于处置公司的特定财产。不可能简单地得出结论:“平等的转移本质上是土地利用权的转移”。
(ii)从非法转让或土地利用权的犯罪的构成要素的角度来看,该罪行不仅必须具有“将利润作为目的”的主观要求,而且还具有破坏正常土地使用权转让令的客观要求,并达到了这种情况的严重性。如果很难确定证据表明它具有赚取利润和侵犯相应法律利益的主观目的,则该罪行将不会构成这一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发现涉及投资公司拍卖的土地最初用于开发。会计后,发现当时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急剧增加,而保留的资金不足以发展。此外,投资公司已与商业区发展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并支付了押金。如果土地不参加拍卖,将支付巨大的销售损失。因此,决定将建筑公司的权益转移到房地产公司,以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移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这一事实与参与土地开发项目的投机行为不同,这纯粹是为了“土地投机”而在非法转移和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罪中。被告单位和被告赚钱的目的并不明显。同时,保护这一犯罪的对象是该国的土地管理系统和正常土地市场秩序,即严重惩罚“土地投机”,防止损失国有资源,确保严格实施土地计划,并防止“土地猜测”破坏市场秩序并破坏社会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移行为并没有改变所涉及的土地的性质。股权转移后,土地用户要求的义务保持不变。它仍然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开发,土地使用计划等土地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股权转移行为并没有导致当地土地使用权市场命令严重破坏,也没有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法律利益。此外,任何权益的变化都将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并且该法案本身的有效性不能仅仅通过公平转移引起的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变化来否认。尽管 客观地从股票转让中获得了利润,但其利润来自土地贸易市场的发展带来的股票保费,这是市场经济允许的商业预期收益。此外,公司权益的价值不仅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相对应,而且还可能包含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简单地将权益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中的利润相同。
(iii)从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以及刑法的谦虚的角度来看东莞莞城律师,目前尚无强制性规定以公司权益转让的形式禁止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移的目的
我国家刑法第228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和转售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罪。该犯罪是空白的犯罪,应基于违反预订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228、342和410条的规定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土地管理法中的非法土地管理规定,森林法律,草原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诸如《当前的土地管理法规》,诸如《脉动贸易管理法》。在城市地区的权利”,没有任何规定将公平转移视为非法转让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它也不明确地禁止转移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东的公平股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是通过类比的解释或解释的,否则会根据法定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行为,否则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行为。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转让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捐款,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权益转移到彼此中。从股权转让的角度来看,通过股权转移将土地使用权和利益转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因此,当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不会明确禁止通过公平转让转移土地利用权,建议对此类行为施加惩罚。
(iv)从国家土地政策的发展方向的角度来看,例如优化面向市场的生产因素分配以及促进土地转移系统和机制的改革,建议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犯罪。
我的国家实施了一种土地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并且积极促进土地市场化是目前土地资源分配的主要发展方向。 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在建立面向市场的因素分配的更完美的系统和机制的意见”,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清楚地表明,“打破了阻碍因素的自由流动的机构和机制障碍,扩大了市场供应范围的范围“扩大市场范围”的范围“扩大了市场的范围”。例如长期租赁,租赁租赁,灵活的年度供应,资本供款(股权)和“鼓励现有建筑土地的振兴。上述规定为打破土地转让的机构和机制约束提供了足够的政策基础,并改善了面向市场的土地改革。从国家政策调整的精神,通过公司权益转让的重组方法来实现土地发展和利用,而无需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面向市场的土地资源分配以及进一步刺激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改革至关重要。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经常通过股权转让来重新配置土地使用权。如果将这种行为视为犯罪,它将导致股票转移的严重不安全感和不可预测性,这不利于建设面向市场的土地交易秩序,也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精神。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最后手段,刑法要求在刑事起诉尚未违反民法的行为时要特别谨慎。因此,从刑法中谦虚的角度来看,被告单位投资公司和被告Luan 的行动不应被视为犯罪。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和公司股权转移的转移有不同的要求和法律依据,并且没有将“股权转让行为”视为“土地利用权转让行为”的法律依据。确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利用权转移的行为是高度面向政策的。我们应该完全掌握犯罪的组成部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土地政策的精神,并根据法定犯罪和惩罚的原则对其进行全面判断。参与此案的土地使用权持有人没有改变,也没有证据表明投资公司的股权转移有明显的社会伤害。因此,正确的是,第二例法院确定被告单位投资公司和被告Luan 的诉讼并不构成非法转让或重新销售土地使用权的罪行。
撰写者:张文博(Zhang Wenbo),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编辑:YU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庭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件:
Co.,Ltd。和Luan 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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