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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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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工离职跳槽被老东家索赔高额违约金,法院终审判决来了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普通操作工离职跳槽后,竟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必须兼顾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保障劳动者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对劳动者的职业选择自由造成过度的限制。
离职转职之后,前雇主竟然要求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超过480万元以及500万元的损失赔偿。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就这一劳动纠纷案件做出了最终裁决,驳回了新疆某公司对前员工陈某竞业限制争议的上诉,并确认了一审中陈某只需退还29978.07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判决。
2021年7月,陈某加入新疆一家企业,在冷氢化车间担任外部操作员。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陈某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加入任何竞争对手。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公司需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金额相当于他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若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期间,若陈某出现违约行为,则需向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陈某需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支付相当于30倍的违约金;此外,公司因陈某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将按照500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2023年2月,陈某选择离职。随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陈某,他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在此期间,即从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公司向陈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为30078.08元。
陈某于2024年1月加入了一家新的能源公司,担任检修岗位。他的前雇主因他违反合同,向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提起诉讼,索要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元(即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69元的30倍)、赔偿公司损失500万元、退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978.07元,并要求陈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职责。
陈某觉得,在他之前供职的公司里,他仅是一名基层的操作员,未曾涉足核心技术的领域东莞莞城律师莞城律师,而公司通过协议手段限制了他在职业选择上的自由。与此同时,原公司方面则辩称,陈某在多晶硅冷氢化车间担任外操主操一职,尽管他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但他确实属于那些有保密责任的人员行列。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作出判断,指出陈某并非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雇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接触过核心技术和具体的保密措施,仅凭协议内容无法确认其涉及保密信息。在竞业限制问题上,需在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而雇主未能证明陈某的保密身份,导致协议中权利分配存在不均衡的风险。据此,法院判决陈某需退还已收到的29978.07元补偿金,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新疆某企业决定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了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与核实。新提交的证据显示,2024年10月,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陈某发送了一份《竞业限制终止通知》,其中提到,从2024年10月18日起,陈某不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相关责任,竞业限制的条款随即失效,并且公司也不再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实际情况及相应的法律条文,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并坚持了最初作出的判决。
该案的审判人员指出,鉴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在地位上并不对等,劳动者为了能够顺畅地开展工作,往往没有足够的实力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未来的职业生涯有着重大的影响,他们通常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因此,不能仅凭劳动者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这一事实,就推断他们已经接触或了解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内容。
法官指出,签署竞业禁止合同有助于维护原雇主的竞争优势,并减少雇佣成本。然而,此类合同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选择职业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生命力源自竞争,而人才的流动则是推动竞争的关键。若对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进行不合理或过度的限制,不仅不利于构建市场诚信,激发市场活力,反而可能阻碍经营主体的创新精神。(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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