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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处罚依据及情形

时间:2025-06-07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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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于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数据处理工作的个人或机构,若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能构建并完善整个数据处理流程中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6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并由主席签署第84号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数据处理工作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构建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面的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并实施必要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在进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处理活动时,需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框架内,执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责任。

数据处理人员需明确指定数据安全责任人及管理单位,并切实执行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数据处理工作时,必须强化风险监控,一旦发现数据安全方面的不足、缺陷或漏洞等风险,必须迅速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旦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对措施,并依照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规定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方需定期对自身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且需将风险评估的结果报告提交给相应的管理部门。

风险评估报告需涵盖处理关键数据的类型及数量,详细描述数据处理活动的进展,识别当前数据安全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三十一条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我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所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其出境安全管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其他数据处理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其出境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则由我国国家网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需确保数据提供者详细阐述数据出处,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核实莞城律师,同时妥善保存相关审核与交易过程中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我国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亦或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对来自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的数据提供请求进行处理。未经我国主管机关的批准,我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位于我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五条规定,若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或个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可处以五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若拒不改正或导致严重后果,如大量数据泄露等,罚款将升至五十万至二百万元;此外,还可能被要求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也将提高至五万至二十万元。

违反我国国家核心数据管理法规,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相关部门将依法处以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责令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若违反本法的第三十一条要求,向国外传输关键信息,相关部门将责成其纠正错误,并给予警告。同时,可对涉事者处以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罚款金额将升至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并可要求暂停相关业务、进行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金额也将提升至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第四十七条若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未履行本法规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责任,相关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若其非法所得在一倍至十倍之间,将处以相应罚款;若无非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则罚款金额应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此外,相关部门还可要求暂停其相关业务、进行停业整顿、吊销其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若违反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获主管机关的批准,擅自向外国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提供信息,相关部门将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若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罚款金额将升至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且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实施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在案件立案环节,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违规行为,或者收到相关举报或控告,必须对其进行审核,进而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需指派专人承担案件责任,若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则需回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执法证件。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解和陈述,执法人员需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在审查环节,需对案件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法律适用情况、处罚的种类及力度、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理由等多方面进行详尽审查,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并详细说明其拥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

在决定阶段,需明确责任归属:依据审查结果,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若依法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则需编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应详细列出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罚的依据与具体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时限等相关信息。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在执行阶段,责任在于监督相关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切实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则可依法实施加处罚款等相应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恰当执行或未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罚缴分离”的相关规定,擅自对罚款进行收取的行为,以及那些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变相私分罚款的行为。

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若出现职权滥用、处罚过度,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情况;

对涉事个体实施惩罚时,不得采用罚款手段,亦不得使用非官方机构签发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凭证。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于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若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组织或实施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将面临行政处罚。

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于数据处理者若未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未实施相应技术手段及其他必需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对那些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借助互联网等网络平台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若未依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东莞莞城律师,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数据处理的主体,若未设定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组织,将依法对其进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落实的行政处罚。

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针对那些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主体,若未强化风险监控,一旦发现数据安全方面的缺陷或漏洞等潜在风险,未能迅速实施补救措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一旦数据处理者遭遇数据安全事件,若未迅速执行应对措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若数据处理者遭遇数据安全事件,若未依照规定及时通知用户,亦未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负责处理关键数据的人员,若未依照规定定期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亦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关键数据的处理者提交的风险评估文件,缺少了对所处理数据的具体类型、数量,数据处理活动的具体状况,所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因此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企业,若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关于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面临未落实法律要求的行政处罚。

针对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器,在境内运营过程中所收集及生成的重要数据,若未执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法规,将面临未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

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法规并未规定数据提供者必须详细阐述数据的来源,同时也不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查,以及保留相关的审核和交易记录,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的主体,若未获得工业领域主管机关的批准,擅自将存储在我国境内的数据提供给外国的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若其生产规模、生产力度或人员编制超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将对其组织生产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若企业违反第十八条,擅自超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力度及人员编制进行生产活动,相关县级以上政府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将责成其停业整改,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其非法所得金额处以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负责立案的部门:一旦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举报、控告,以及接受其他机关转来的违法案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应当启动立案程序。

调查责任方面,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需指派特定人员负责搜集证据。同时,应允许涉事方进行申辩或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需严格保密。

审查职责方面,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需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处罚的种类及力度、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解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进行非煤矿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处罚措施及其力度,同时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审理完毕后,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将依据审理结果,判定是否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职责时,需确保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可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或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县经信局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若企业未依照第二十八条执行,未实施收尘和防尘措施,县级以上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二万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将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并进行整顿。

1.立案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或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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