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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互联网时代加班渐隐形,用人单位花式拒绝付加班费?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关键词1:加班费
用人单位“花式”拒绝加班费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办公地点和方式趋向于数字化和多元化,这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加班现象变得不再明显,而休息时间也变得零散且短暂。
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将“加班”当作一种企业文化,以此鼓励员工延长劳动时间;另外一些企业则要求员工在休息和休假期间随时待命,使得他们的休息时间也受到了干扰;还有一些企业给员工分配的工作量不切实际,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完成任务,甚至将工作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员工表现的关键因素,从而引发了员工的“请假羞耻感”。
部分企业为规避支付加班费,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三中院副院长薛强指出,部分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先获批准,但缺乏可行的审批程序,亦或是审批制度执行不严,最终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业设定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权限。然而莞城律师,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未获批准便擅自实施特殊工时制度,亦或是将特殊工时制度错误地应用于普通岗位;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过度使用“值班”手段,迫使员工在休息日或节假日继续履行工作职责东莞莞城律师,却仅提供微薄的“值班补贴”。
案例——线上加班也应付加班费
董先生担任某公司的招聘专员,主要负责骑手的招募与培训事务。鉴于公司每天都有新骑手加入,他必须持续与技术部门沟通,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遇到骑手掉线或网络问题,董先生得立刻解决。为了证明自己的工作,他常常在夜间、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打车报销记录、工作邮件、微信群截图等方式,积极回复各类工作信息。
董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他应得的加班报酬。然而,公司方面回应称,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执行的是加班需审批的制度,并且董先生并未提交过加班的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司规定员工加班需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然而鉴于行业特性及岗位要求,公司所分配的任务以及完成期限或许间接导致员工不得不加班以完成任务,故而加班制度的制定不宜过于严格。最终,董先生成功获得三万元加班费赔偿。
关键词2:年休假
逃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这些理由不成立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若员工未能享受年假,雇主有义务发放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然而,三中院在调查中发现,部分雇主对年假制度理解不够深入,常常以各种不恰当的借口试图规避支付这笔工资。
不合理的原因有哪些?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举例说明,某些雇主坚持认为,应当仅以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其应享有的年假,而忽略他们在其他公司的工作经历。
除此之外,诸如“员工因病或事请假的时间长度超过了其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便等同于已经休完年假”、“员工在离职的那一年无法享有年假”等说法,都是不合理的。
案例——
试用期内也享受年假
刘某于一家保险公司负责薪酬福利相关事务,在此之前,他已有将近两年的职业生涯。然而,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未享受的年假工资等事宜,刘某与该公司发生了争执,并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解决。
刘某提出,他在入职前已经连续工作了12个月,按照规定,他在入职的当年应当获得5天的年假,并要求公司支付他未休年假的工资;然而,公司方面辩称,刘某在任职期间仍处于试用期,因此不具备享受年假的权利。
经法院审理判定,刘某所提供的资料充分证实了他持续工作的状况,依据相关法规,他在入职的当年理应获得带薪年假,因此,公司理应赔偿刘某因未休年假而应得的工资,金额超过2000元。
关键词3: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一些劳动者,这些权益不断遭侵犯
除了普遍存在的加班、年假等争议之外,众多劳动者的婚假、产假、病假以及陪产假等合法权益亦频遭侵害。例如,雇主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应有的婚假时长,员工若申请事假或病假,常被雇主判定为旷工;若申请陪产假,则可能面临工资扣除;而申请婚假时,员工可能因被视为未按时出勤而被扣除绩效奖金。
案例——
陪产只能请事假?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马先生于一家企业担任车辆检测的职务。2020年的夏日,他的妻子分娩,马先生向公司提出了休陪产假的请求,然而公司却告知他“仅能申请事假,并无陪产假”的规定。面对这一情况,马先生不得不接受了公司批准的7天事假。到了2023年,马先生因离职事宜与公司产生了纠纷,他主张公司应当退还因休假而被扣除的工资。
法院判定,马先生此次请假实因妻子分娩后需人照料产妇与幼婴,此举符合法定陪产假的规定。然而,当马先生因陪产休假期,公司却以事假为由扣除其工资,此做法缺乏合理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退还所扣工资。
法院提醒:
北京三中院指出,劳动者需增强对证据保存的认识。若单位设有加班审批流程,员工需按规定提出加班申请。同时,他们还应妥善保存工作时长、成果以及与单位或客户交流的记录等证据。对于确实因工作需求而需安排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以规避因未支付加班费而可能面临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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