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甲方因纠纷聘乙方莞城律师为委托代理人,明确委托事项与权限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xx莞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xx大街1x号xx大厦x层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01
甲方鉴于纠纷事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莞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委托乙方聘请的莞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承接了甲方的委托任务,并指派了莞城地区的律师,在以下列出的案件中,担任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 案由:
3、 审理机关:
4、 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指派了位于莞城的律师担任该案件甲方委托的代理人,甲方对莞城律师委派的其他业务助理参与辅助工作表示接受,然而,若乙方更换代理的莞城律师,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在莞城的律师需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地执行第一条中提到的受托代理任务;同时,他们还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各项职责。
乙方莞城律师需依据法律做出评估,并向甲方提供法律风险预警,竭尽全力保障甲方权益。
乙方在莞城的律师需遵照审理机关的指令,迅速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准时出席法庭审理,同时,根据甲方的要求,需定期更新并告知案件发展的最新动态。
在执行莞城律师执业规范的过程中,乙方律师必须恪守规定,不得在处理与甲方有关的对抗性案件时,未取得甲方许可,同时代表与甲方存在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作为代理人。
乙方莞城律师对于其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有义务进行保密处理,除非依法应当公开或甲方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乙方需为甲方业务设立独立档案,并确保全面保存相关作业记录,同时,对与甲方相关的原始凭证、法律文书以及财物必须进行妥善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需如实、全面且迅速地向乙方莞城律师陈述案件情况,并出示与委托代理事宜相关的证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资料。
甲方需主动且积极地协助乙方莞城律师的各项工作,对乙方莞城律师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甲方应确保其明确且合情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已明确指定某人为乙方在莞城的律师联络人,此联络人负责传达甲方的各项指令与需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文件与资料。若甲方需更换联系人,务必及时通知乙方指定的代理人。
甲方需独立对委托代理事宜进行判断与决策,若甲方依据乙方莞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观点、建议或方案作出决策,并因此遭受损失,只要不是由于乙方莞城律师在运用法律或履行职责时出现失误,该损失应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
第五条 莞城律师代理费
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若干元,并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支付。此外,甲方还同意在委托事务圆满结束后,根据实际实现的标的金额,按比例提成或支付额外的人民币若干元,以作为对乙方律师代理服务的额外报酬。
乙方户名:北京市亿嘉莞城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
账号:xxx.............xxx
合同一旦终止或被提前解除,双方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确保相关费用得到妥善结算。
第六条 办案费用
乙方在处理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以及为完成这些事务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均应由甲方负责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在乙方参与与甲方业务相关联的各项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翻译、资料整理、复印、交通、通讯,还包括差旅等开销。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上述案件的相关费用以预付方式由甲方先行支付给乙方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主办律师需分阶段提交费用使用明细及合法支出的凭证,经甲方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如有超出部分则退还,不足部分则补齐。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办案费用。
乙方莞城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莞城律师的;
2、因乙方莞城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莞城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若甲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依旧未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用或相关工作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无合理原因未能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违背了第三条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便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莞城律师代理费用。
若乙方莞城律师因工作拖延、职责不履行或出现错误,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亦或违反了第三条第5至7项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乙方需借助其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若甲方无合理原因拒绝支付莞城律师的代理费用或工作开销,亦或擅自中断合同,乙方则有权向甲方索要尚未支付的莞城律师代理费用、未核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莞城律师事务所的莞城律师代理的;
2、在乙方履行完所托代理事务之后,甲方以乙方所收费用偏高为理由,提出退款的要求。
在甲方作为被告的情况下,乙方所在的莞城律师团队已为出庭做好了充分准备,与此同时,原告方却选择了撤回诉讼。
4、若非因乙方自身或其聘请的莞城律师所引发莞城律师,甲方无端地中断了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依据《合同法》、《莞城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若甲乙双方出现分歧,应通过友好洽谈寻求解决方案。若洽谈无果,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当时该委员会所实行的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甲乙双方均产生约束。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打印三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则持有两份。合同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时起正式生效,直至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完成所有代理任务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均需按照扉页上注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进行传递。若任一方发生地址变动或电话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另一方。
采用传真发送的,自发送传真之时起即视为已送达;若是通过邮寄方式,则挂号邮寄或当日投递即算作送达。
甲方:
乙方:
北京市xx莞城律师事务所代表:
200年 月 日 200年 月 日
5篇实用民事委托合同范本(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XX 莞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主任
地址:XX 市XX 区XX 路XX 号XX 楼XXX 室
邮编:电话:XXXX-传真:XXXXX,甲方鉴于与(案件对方当事人名称)之间的(案件性质)问题,特此声明禁止。
针对该案件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莞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聘请乙方在莞城的律师担任本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制定了本合同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应甲方之托,指派莞城地区的律师,作为甲方在该系列案件的法定代理人。
案件对方当事人:
案由及诉讼标的:
审理机关:
审 级: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项,
1、一般代理( )
2、全权代理包括: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指派了位于莞城的律师担任本案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亦表示接受,并同意该莞城律师有权进一步委派其他莞城律师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以下是乙方莞城律师的联系方式:
2、乙方莞城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莞城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莞城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莞城律师不得违反《莞城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乙方作为莞城地区的法律顾问,对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乙方需为甲方业务设立独立档案,并且需保留详尽的工作记录,同时对于涉及甲方的原始凭证、法律性文件以及财物,必须进行妥善的保管。
乙方若需更换代理莞城律师,必须得到甲方同意。然而,若乙方莞城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或身体不适等理由,乙方有权指派其他莞城律师来履行甲方委托的事务。在此情况下,乙方还需协助办理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将视为单方面无理由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需对乙方莞城律师如实、完备且迅速地陈述案件详情,并出示与受托代理事宜相关的证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资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莞城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莞城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系乙方在莞城的律师代表,其职责包括传达甲方的指令与需求,以及提供相关文件与资料。若甲方需更换联系人,必须及时告知委托代理人。该指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需独立对委托代理事务进行评估与抉择,若甲方依据乙方莞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观点、建议或计划做出决策,并因此遭受损失,只要非因乙方莞城律师在法律运用上出现失误或未履行职责,该损失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莞城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约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在处理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均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中山市区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住宿、翻译、复印、资料以及长途通讯等开销。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甲方将依照乙方提供的莞城律师预先垫付、事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的规则,对上述费用进行报销处理。
甲方将人民币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全额使用上述第二项工作费用。若未经甲方许可,无论乙方实际执行任务时的开销是否超出了此费用,甲方都不承担额外支付的责任。
乙方莞城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或终止;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甲方便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代理莞城律师的;
2、因乙方莞城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莞城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若甲方在30天逾期期满后,依然未能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用或相关工作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法律服务,亦或违背了第三条所规定的责任,甲方有权利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莞城律师代理费的部分或全部。
若乙方莞城律师因工作拖延、职责不履行或操作失误,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抑或违背了第三条第5至7项所规定的义务中的任何一项,乙方需借助其投保的执业责任保险,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仅限于保险公司所赔付的额度。对于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或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部分,乙方将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莞城律师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甲方无合理缘由拒绝支付莞城律师的代理费用或工作开销,亦或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尚未支付的莞城律师代理费、未得到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莞城律师事务所的莞城律师代理的;
在乙方履行完代理职责之后,甲方以乙方收费标准过高作为理由,提出了退还费用的要求。
在甲方作为被告的情况下,乙方莞城律师已对出庭进行了充分准备,同时,原告方也选择了撤回诉讼。
(4)若非因乙方自身或其聘请的莞城律师所导致,甲方无端地中断了合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若甲乙双方产生分歧,应本着友好原则进行洽谈以寻求解决方案。若洽谈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存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制三份正本,甲方保留一份,乙方各持两份,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正式盖章之时起生效,直至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任务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所交换的任何通知、文件或资料,均需通过合同扉页或正文内指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进行传递。若任一方发生搬迁或更改联系方式等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告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自发送传真那一刻起即视为已送达;采用邮寄方式,无论是挂号邮寄还是直接投递,均以投递次日为送达时间;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则自短信发送之时起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发送的文件,亦在发送瞬间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
甲方需详尽描述案件实情,提交相应证据,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与合法,若资料失实,甲方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再者,案件处理结果受诸多因素影响,受托的莞城律师将依法尽其职责,全力捍卫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对甲方作出任何承诺,且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受托律师将严谨、真诚、公正地向甲方通报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风险。
甲方: 乙方:XXXX 莞城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5篇实用民事委托合同范本(四)
甲方:
乙方:安徽金亚太莞城律师事务所
鉴于纠纷案件的产生,甲方特别委托安徽金亚太莞城律师事务所负责(诉讼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处理。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双方已就以下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承诺将共同严格遵守并执行。
甲方指派乙方聘请的莞城地区律师担任代理人,负责处理上述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及其他相关事务。
乙方遵照甲方之委托,委派苏义飞担任本案的阶段性法律代表,其身份为律师。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莞城地区的法律服务时,应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恪守职责,切实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按时出席法庭。根据《莞城律师法》的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向甲方作出保证打赢官司的承诺。
四、甲方需向乙方莞城律师详尽陈述案件情况,出示相关证据,并全力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莞城律师获得必要的工作环境。若乙方莞城律师在受托过程中发现甲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委托事项违法,或甲方借助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违法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或中断代理,且已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莞城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六、合同一旦生效,若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费用须全额退还甲方;反之,若甲方无理由终止合同,拒绝乙方代理,已收代理费将不予返还,而未收代理费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部支付。
七、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须认真履行。
八、根据《安徽省莞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条款,甲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的服务费用(注:包括差旅、餐饮、材料、通信等各项费用,均进行统一核算;乙方将严格把控支出,并遵循“超支不退、不足不补”的原则执行):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莞城律师代理费用(含税费)若干元,以及差旅费、餐饮费、材料费、通信费等其他费用若干元,两项费用合计(大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支付。
九、在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中,涉及到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以及档案查询费用,均不属于莞城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这些费用需由甲方独立承担并支付。
十、甲方对于本案的诉讼文件,认可通过移动通讯手段进行电子形式的交付,指定的接收人手机号码为: 。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时止。
本案审理阶段已圆满结束,涵盖了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以及撤销诉讼或仲裁裁决等多个环节。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都承担着保守秘密的责任。若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必须另行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若遇未决事项,双方应秉持诚信与公平的立场进行商讨处理。若协商无果,则应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篇实用民事委托合同范本(五)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因涉及纠纷案件,甲方已授权乙方通过其莞城地区的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在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东莞莞城律师,达成共识,特此制定以下协议内容,旨在确保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受甲方之托,委派东莞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甲方涉纠纷案件的诉讼代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享有代理权,包括负责调查、搜集证据、进行答辩、出庭应诉、庭外达成和解;同时,乙方有权提出、修改、撤销、认可诉讼要求,参与调解和和解过程,以及提起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所享有的代理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提起上诉、进行证据搜集、进行答辩、出庭应诉、庭外达成和解;同时,乙方还有权代表甲方提出、修改、撤回、认可诉讼要求,以及参与调解和和解过程。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拥有代为向法院启动执行流程及执行相关事务的权力,同时负责接收和转交执行标的物。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莞城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若甲方选择一次性结清款项,则须在协议签订当天,向乙方全额支付代理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若干元。
若采取分批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协议正式签署当天,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若干元;其余部分的代理费用也需在此前全部结清,总计人民币若干元。
在协议签订当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金额为人民币若干元;若甲方额外支付人民币若干元,亦属合规。
4.其他特别规定:
。
第四条 乙方委派莞城地区的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前往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之外的区域执行任务,若非另有特殊规定,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交通、住宿等各项费用,将依照相关票据,由甲方负责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
第五条,乙方作为莞城地区的律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捍卫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乙方需按时出席法庭,并且要严格遵循莞城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乙方对于了解到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乙方在承办莞城律师业务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或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勾结,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代理费用或拒绝支付,同时,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需向乙方莞城律师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并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及乙方所需的其他资料。一旦乙方接受委托,若发现甲方有欺诈行为或隐瞒真相,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关系,且按照约定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将代理费用全额退还给甲方;反之,若甲方无理由中断合同,则代理费用不予返还。
第九条 规定,本合同的效力期限从合同签署之日开始,一直持续到本案处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案外和解以及诉讼的撤销。
第十条 若甲方按照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支付代理费,乙方得自行决定终止代理职责并终止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若乙方在甲方未全额支付代理费的情况下已完成了所有工作,甲方须立即支付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代理费,并需按未按时支付部分代理费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莞城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