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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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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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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 法释〔2020〕26号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该法案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为了准确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审判经验,特制定本司法解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产生以下纠纷,则构成劳动争议。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不服,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审理此案。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所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存在争议,同时,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也产生了分歧。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所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或抵押物,以及处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时,可能会产生纠纷。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社会保险管理单位无法进行补办,致使劳动者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故向用人单位索赔所受损失的争议。
劳动者在退休阶段,若因索要养老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险福利,与未曾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前雇主之间可能产生争议。
劳动者若因遭受工伤或患有职业病,向雇主提出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若对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的要求产生争议;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有住房转让方面的争议;
劳动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或者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进行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并引发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应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均表示不满,若双方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互为原告与被告。对于双方的诉讼要求,法院应一并作出判决。若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选择撤诉,法院则需根据另一方的诉讼要求继续进行审理。若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各自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后续接收诉讼的法院需将案件转交给最初接收诉讼的法院处理。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缺乏管辖权限为由拒绝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若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经审查确认,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于此案并无管辖权限,则需通知当事人转而向具备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查确认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备管辖权后,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仲裁机构;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旧不予受理,当事人若就此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诉讼申请。
第六条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所提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为依据,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若对此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即使这些案件并非劳动争议类,然而它们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其他类型的案件,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接受处理。
第七条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为由莞城律师,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若对此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若确认申请人资格确实不符合要求,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该诉讼;对于已经受理的诉讼,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第八条,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需对先前裁决中的错误进行更正并重新作出裁决,若当事人对此不服并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裁决的事项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若当事人对此不服并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对于已经接受诉讼的案件,法院将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十条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并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接受该诉讼请求。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裁决中规定的支付责任,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接受并处理。
第十一条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颁发的调解协议已具备法律约束力,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反悔并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接受;若诉讼已被受理,则将作出裁定,驳回该起诉讼。
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以下情形的仲裁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若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按时作出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提供该仲裁机构签发的受理通知或任何已接受仲裁申请的相应凭证及证明材料。
劳动者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且该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关于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则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予以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条款,若劳动者在申请支付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判定督促程序终止,那么劳动者若要就劳动争议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在申请支付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督促程序,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应予以接受。
第十四条,若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要求,若该要求与原有劳动争议紧密相连,难以分割,则应一并审理;若该要求构成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则需通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诉讼依据,且其诉讼要求中不包含其他劳动关系纠纷,此类案件将被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法院将依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旦作出仲裁裁决,若当事人对裁决中某些内容持有异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仲裁裁决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众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作出裁决之后,若某些劳动者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并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对那些已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那些未发起诉讼的劳动者,裁决则具有法律效力。若这些劳动者申请执行裁决,法院应当接受其申请。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具体类型需依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来确定。若仲裁裁决书中未明确指出该裁决是终局性的还是非终局性的,一旦用人单位对该裁决表示不满,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审查结果显示该仲裁裁决并非最终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处理此案。
经审查,若认定该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基层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同时需告知用人单位,自接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日起,有三十天的时间可以向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若仲裁裁决书中未注明该裁决是最终裁决还是非最终裁决,劳动者可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若仲裁裁决包含多项内容,且每项确定的金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额,则应视为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中,若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内容,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在审理时,应仅针对非终局裁决部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若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中级人民法院应拒绝受理;若已受理,则应作出裁定,驳回该申请。
劳动者若撤回诉讼或法院驳回了起诉,用人单位在接到裁定书后,需在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中级法院所作出的驳回该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均视为终审裁决。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用人单位提出的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时,需设立合议庭进行公开审判。在审阅案卷、进行调查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后,若合议庭认定案件缺乏新增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认为无需开庭审理,则可决定不进行开庭审判。
中级法院有权召集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若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可据此制作调解文书。若有一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若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这些情形经审查核实无误,则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决定不予执行:,
(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畴,亦或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具备仲裁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仲裁员若出现索要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法裁决等不当行为。
(七)法院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决后,法院应在裁决书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有三十天的期限,可就该项劳动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五条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劳动者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那么人民法院需作出裁定,暂停执行程序。
若用人单位收回或取消其最终裁决的申请,或其申请遭驳回,法院需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同时,若仲裁裁决被取消,法院亦应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
用人单位若在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撤销请求后,于执行阶段再次以相同依据提出不执行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第二十六条若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进行合并,那么在合并之前产生的劳动纠纷,应由合并后的新单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而若用人单位分裂成多个独立单位,那么在分裂之前产生的劳动纠纷,则应由分裂后实际运营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处理。
在用人单位进行分立,形成多个独立单位之后,若无法明确界定具体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单位,那么所有分立后的单位都应被视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若用人单位招聘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关于原雇主与该员工之间产生的劳动纠纷,新雇主可被列为第三方参与处理。
若原雇主以新雇主侵犯权益为依据提起法律诉讼,劳动者可以被列为第三方当事人。
若原雇主以新雇主与雇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为理由提起法律诉讼,则新雇主与该雇员将被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在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承包经营的过程中,若与发包方或承包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承包方与发包方均应被视为诉讼的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者与那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被撤销或已到营业期限却仍旧营业的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应将该公司或其出资者作为争议的当事人。
第三十条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被撤销或营业期限已到却仍继续营业,且通过挂靠等手段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则必须将经营单位及其营业执照的出借方一并作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中未包含应当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则应依照法律规定将遗漏的当事人追加为诉讼的一方。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若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产生用工纠纷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务关系进行审理。
对于因与新的雇主产生劳动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企业停薪留职员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工、处于下岗或待岗状态的人员,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性停产而放假的员工,法院在审理时应将其劳动关系作为处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若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却与我国境内的雇主达成劳动合同,若双方要求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认可。
具备《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士,若与我国境内的雇主形成雇佣联系,则其关系可被视作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若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继续在原单位任职,且该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则可认为双方均同意在原有条件下延续劳动合同。若任何一方提出结束劳动关系,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有权认定双方实际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并将原劳动合同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困境的情况,则该协议应被视为有效。
若前述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时,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却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作出规定,且劳动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若其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进行按月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前述规定的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要求,则应依照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明确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条款,当劳动合同解除时,除非有其他约定,用人单位需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规定,或劳动者已遵守竞业限制规定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了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条款,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若因雇主方原因造成经济补偿在三个月内未能发放,劳动者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在竞业限制期间,雇主提出终止竞业限制合同的,法院应当给予批准。
在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索要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条规定,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并已向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当用人单位依照协议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职责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劳动者已提供劳动,则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之故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若此情况给劳动者带来了损失,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劳动者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需对加班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然而,若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表明雇主掌握着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而雇主未提供这些证据,则雇主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共识,即便未以书面形式进行,只要口头变更的合同实际执行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亦不违背社会公德,那么任何一方以未书面签署为由,主张变更无效,法院将不予认可。
第四十四条:针对用人单位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决策,引发的劳动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考虑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被调至新单位工作,而原单位未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现单位终止合同,或反之,现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劳动者要求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用人单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应被认定为“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从原单位转至新单位工作”:
劳动者依然在原先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上从事工作,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则从原先的雇主单位更改为新的雇主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若用人单位已设立工会组织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向工会通报,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如果劳动者提起诉讼前用人单位已经纠正了相关程序,则不在此列。
第四十八条,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若因企业营业期限到期而决定不再继续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员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进行期间,若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且法院经审查认定其经济状况确实存在困难,或是持有证据表明雇主有拖欠工资并可能逃避责任的情况,则法院应适当减轻或豁免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责任,并迅速执行保全措施。
在人民法院发布的财产保全决定书中,需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若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第五十条规章制度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若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且已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则该制度可被视作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参考依据。
若用人单位所设内部规章与集体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冲突,劳动者若要求优先执行合同中的规定,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在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所签订的包含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调解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且可被人民法院作为判决依据使用。
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若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责任,劳动者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类案件可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受理。
第五十二条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仅就支付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双方均认为有此需求,则可联名向该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罚措施,或因其他缘由终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之处,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撤销判决。
在处理涉及追讨工资、退休金、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经济赔偿、培训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时,若发现支付金额存在错误,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 太原 常莞城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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