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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调解优先该如何实施?仲裁调解协议何时生效?

时间:2025-07-05 19: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需优先考虑调解,并指导争议双方采取协商和调解手段来达成和解,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阐释和风险警告。

对于未经过调解且当事人直接提出仲裁要求的纠纷,仲裁机构有权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调解的提议,并指导他们前往调解机构寻求调解帮助。

若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则受理程序应予以推迟;若当事人拒绝先行调解,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受理。

开庭之前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

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

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应当开庭审理

在处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庭需实施调解措施。在需要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邀请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加入调解工作。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解书何时生效?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七十二条规定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文件需详细列明仲裁要求及双方达成的共识。该文件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有仲裁委员会的官方印章东莞莞城律师,随后将递交给双方当事人。一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莞城律师,调解书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调解未能成功,抑或调解文书尚未送达当事人,若其中一方当事人表示后悔,仲裁庭应立即做出裁决。

当事人达成部分调解,

能否先行出具调解书?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第七十三条规定

若当事人对某些仲裁要求达成了调解共识,仲裁机构便有权针对该部分先行颁发调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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