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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的法律依据、对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条件要求以及设立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规定


  当前有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设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


  三、设立的具体程序


  1、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申请成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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