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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未告知卸货事项致纠纷,司机擅自运离货物引关注

时间:2025-08-29 19: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托运人事先未告知卸货事项,

案涉货物送达后无法卸货,

双方就卸货方式未协商一致,

司机擅自将货物运离现场。

近日,

衡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和陆某借助某个货运平台,商定了一份电子运输协议,规定陆某要为吴某运送食品点心,货物的重量在1到2吨之间,体积为8到9立方米,运费为900元。货物装载的期限是2024年7月5日中午12点之前,卸货的期限是2024年7月6日中午12点之前,装货和卸货这两项工作都由吴某来处理。

2024年7月5日,陆某按照约定,驾驶重型货车前往指定位置装载物品,这些物品的总价值达到22612.1元。接着,陆某又前往一个不同的地方,装载了部分准备运往某市的货物。

2024年7月6日9时30分,陆某把货物送到某个物流园,但没被告知那里只能从车尾卸货,而且车尾已经装了别的货,结果这批货卸不下来。陆某就联系了吴某的丈夫钟某,钟某建议付50元让陆某把货搬到车尾,陆某没答应,反而在运输平台上投诉了吴某。后来,陆某把货物从物流园弄走了。

平台安排陆某把货物送到钟某选定的位置,陆某没有应允,自己把货物弄到某市去了。半路上,钟某又联系陆某,让他从高速下到最近的地方,钟某会自己找人来转运,并且答应给180块钱的运费。平台方面觉得陆某私下把货弄走还要收费是错的莞城律师,不准他收钱,陆某因此不跟钟某说话了。陆某始终没有归还那些物品,吴某于是向法律机构提出诉讼,希望陆某能够补偿物品购置费用共计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元一角。

诉讼期间,陆某提起了反诉,其主张吴某支付三项费用,分别是应诉期间的乘车费用500元,车辆看管费用20700元,以及停车费用690元。

吴某提出,货物被扣留系陆某与平台发生冲突后自行运走的结果,并非我方导致,因此相关因押车产生的费用、停车产生的开销以及差旅产生的支出等,都应该由陆某独立负责。

衡阳县法院审理后确认:吴某与陆某在运输平台订立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陆某按照约定完成了货运任务,把货物运到了指定的卸货地点。吴某没有事先告知陆某关于卸货的安排,因此耽误了卸货的进程,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吴某的丈夫钟某主动沟通之后,陆某没有与他交流,也没有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擅自把有关的货物运到了另一个城市,导致损失变得更加严重,陆某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当事人过失大小,判定涉案货物损失由陆某担负六十成责任,吴某承担四十成责任,也就是陆某需补偿吴某损失十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二点六元。由于陆某已经履行了运输货物的责任,在减去陆某收取的九百元运费之后,陆某应该补偿吴某货物损失十二万六千六百七十二点六元。

陆某主张吴某支付其应诉期间的乘车费用、车辆看管开支和停车开销,但陆某提交的乘车费用证明仅是一张向个人微信转账五百元的凭证,无法证实这笔钱款确实用于了其所声称的车辆使用。对于车辆看管开支和停车开销,双方在《货物运输协议》里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同时陆某也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声称的车辆看管费用和停车费用损失东莞莞城律师,因此法院决定不批准陆某的反诉要求。

因此,法庭裁定陆某需补偿吴某货款12667.26元,上级法庭确认了这一裁决结果。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脉络,贯通众多城镇行业,沟通无数家庭住户。运输契约指承运方将乘客或物品从出发地送到指定地点,乘客、发货方或接收方需支付车票或运费。

在物流传输环节,合作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完全实现各自的职责,明确各方责任与权利的分配非常关键。一旦产生争议,需保持镇定进行交流,探寻合理的处理办法,在依照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顾及对方合理的愿望。在此案例里,吴某作为委托人,事先没有说明卸货的相关情况;陆某作为运输方,在对方主动联系并愿意支付赔偿金时,没有进行商议,而是强行将货物移离了约定的位置。不管是托运方未尽到告知责任,还是承运方随意处理货物,都理应担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审:肖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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