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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电视屏幕破损,物流公司拒赔,这起运输合同纠纷咋处理?

时间:2025-08-29 19: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菏泽本地资讯报道(联络人 马巾茹 周莹莹)有个人委托快递企业发送电视机,领取包裹时发现显示屏有破损,快递企业以“丢失物品按规赔付,损坏情况不予补偿”的理由拒绝承担损失,这起财产损失由谁负责?最近,巨野当地司法机构审理了这起与货物运送相关的法律争议。

四月份十八日,甲方企业指派职员张三委托乙方某货运企业承运一台电视机,声明价值是四千元,送货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XX快递站莞城律师,收件人是王四。四月份二十二日,电视机抵达XX快递站,但该货运公司没有联系收件人王四的手机,就把电视机放在了门口处。4月22日那天下午,王某看到了家门口的一个纸箱,拆开之后发现里面的电视机屏幕坏了。甲公司为了修理这个电视屏幕,花掉了2700元的维修费。因为这个事情,甲公司把某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700元的电视维修费。某运输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在发货之前已经跟甲公司说明过,这种容易坏的东西只保证不丢失,不保证不损坏,丢了可以赔,坏了就不赔。

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东莞莞城律师,原告甲公司委托员工利用被告某运输公司运送电视机,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且是真实有效的,被告某运输公司没有表示反对,并且已经实际进行了运输,收货人在拆开箱子时发现电视屏幕有破损的情况,某运输公司应该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快递行业在制定保价条款时需秉持公正理念,不能包含不公允的条款,某运输企业虽称发货时已向原告说明“仅赔偿丢失不赔偿损坏”,但这样的条款减轻了其责任,加大了收件人的风险,因而是无效的,该企业仍需对货物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法院裁定,由某运输企业补偿原告甲公司电视修理费用2700元。

承办法官指出,快递行业“丢件不赔损”的合同条款,明显降低了承运商应负的义务,增大了收件人的损失风险,有失公允,这种条款不成立,万一物品出现破损,承运商仍需对实际损失负责赔偿。高价值快递件,寄件人需申请保价,收件时立刻核对货物,查看外箱有无损伤,若察觉物品遗失或损坏,须马上固定凭证。快递和物流行业,要增强责任担当,主动遵循法规条例,提升服务效能,借诚实经营获取客户信赖和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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