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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有何规定?

时间:2025-08-29 19: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审理经济争议案件时如何认定买卖契约执行地点的说明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一九九六〕二八号文件,该文件具有权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以及法院审理案件,为了减少关于案件审理权限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莞城律师,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现就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具体事宜,制定以下规则:

若合同内具体说明了执行场所,则应以此处作为契约执行地点,若无特别指明,则需依据相关法规判定。

如果合同没有清楚说明执行位置,那么按照事先商定的货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的执行地点。

合同里规定的货物抵达点、抵达站点、检验点、安装调试点等,都不算是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合同里如果清楚说明了工作完成位置或者货物交付位置,但事后当事人用书面文件或者双方都同意的其他办法改变了这个安排,那就按照修改后的安排来决定工作完成地点。如果当事人没有用这些方式更改原来的安排,或者修改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到工作完成地点的问题,那么还是按照最初合同里的约定来决定工作完成地点。

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文本里没有商定好履行位置和货物交付位置,或者商定了但货物并没有实际送出,并且双方居住地都不在合同上指明的履行地点,还有那些通过口头协商买卖货物的争议,都不按照履行地点来判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时开始实施东莞莞城律师,本院先前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阐释,若与本规定存在出入,应以本规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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