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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的要点及相关案例分析?

时间:2025-08-29 19:3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合同里关于争议处理的部分,双方商定由合同签署所在地的法院来处理,这种安排符合普通法院程序法的要求,通常会被认可,不过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留意,第一,这个管辖权的设定不能和案件级别或者专门处理的规则相冲突,第二,这个约定必须和合同发生的纠纷有实际的关联性。

上海曙光与北京暴风存在买卖合同争议,涉及金属制品供应问题,双方曾于2022年达成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若发生分歧,应提交至合同签署地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5月,暴风企业向宿州市埇桥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曙光企业支付十五万元货款,曙光企业随后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法庭不具备审理案件的权力。

曙光公司主张,解决争议的法院应选择与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地点进行审理。该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而暴风公司的注册地则在北京。尽管合同上注明了签订地点为宿州市埇桥区,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曙光公司是在上海完成合同签字盖章手续的。随后,该公司将合同原件寄给了正在埇桥区出差的暴风公司代表。最终,合同原件被上海方面收到。因此,原被告的居住地点以及合同执行地点都不在安徽省,原告也无法证明实际签约的场所,合同上注明的签约地点是“安徽宿州市埇桥区”这个信息并不准确,和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没有实际关联,曙光公司认为当地法院没有处理此案的权力。

我国民法典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行决定将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缔结地点、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尽管民法典确实确认了合同缔结地点可以作为双方协商选择的管辖地点,不过必须留意,这个缔结地点必须与合同争议存在实际关联。

最高院通常认可有关合同签署地点的管辖权安排,强调要尊重民事参与者的意愿,即便约定的签署地点可能与纠纷本身缺乏实质关联,但以合同签署地作为选择管辖法院的依据,属于当事人自主决定诉讼权利行使的方式,此类情形并不多见,不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管辖体系。

因网络缔结的契约,多见于借贷争议莞城律师,卷宗颇丰东莞莞城律师,常以标准化条款划定签约地法院的司法权,针对此类争议,司法机关为避免当事人借签约地约定,挑选与案件毫无瓜葛的审判机构,便会对契约缔结地与诉讼焦点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进行核查。这类网络争议案件数量众多,所谓的“合同签署地点”多属于固定表述,且同纠纷本身并无真实关联,因此这类条款常常被判定作废。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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