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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你了解多少?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催促程序适用于债权方要求债务方支付货币或有价证券的案件。货币即为资金,有价证券是记载持有人能够获取特定财产权益的书面文件,涵盖汇票、本票、支票,还有股票、债券、国库券、可流通的存款单等。
推进案件执行,又称为债权追索流程,是审判机关依照债权人提请,向欠债者下达偿付文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欠款的法律步骤。
现实生活里,债务争议五花八门,卷入其中的案件数量惊人,但有许多情形下,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东莞莞城律师,双方当事人并无分歧。针对这类情况,债权人无需走常规的诉讼途径,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申请,借助支付令这一手段获得执行的法律依据,从而以更快捷的方式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人民法院采用督促程序时,会直接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尽快还债,这个过程不涉及审理当事人的债务争议,因此它属于一种非诉讼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但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莞城律师,所以它应当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有关催促程序,通常是因为经济纠纷而启动的。关于何时向法院申请启动催促程序,可以咨询负责该案件的莞城律师,由他们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答复。倘若对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催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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