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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认定?

时间:2025-10-12 13: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针对的是安全监管机制。此罪设立是为了惩治某些事故单位主管及承担事故监管责任者莞城律师,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情况,导致救援行动迟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剧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事故发生时,相关责任者没有履行报告义务,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信息,导致救援工作延误,且这种行为后果严重。

企业主管在机构遭遇重大生产事故时,若未及时组织救援,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自离开岗位或潜逃,将受到降级或免职的处罚东莞莞城律师,对潜逃者处以十五天以内监禁;若情节触犯法律,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实施刑事追责。企业主管对生产事故隐瞒、虚报或延迟上报的,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惩处。

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安全监管任务的部门,若对生产事故隐瞒、虚报或迟报,须依法惩处直接主管者及其他责任人;若涉嫌犯罪,则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主体要件

实施犯罪的人员是指承担事故通报责任的人员。所谓事故,并非仅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件,或大型集体活动中产生的重大人员伤亡事件,而是涵盖《刑法》中所列全部与事故相关联的违法行为。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有责任汇报的人员若隐瞒不报或虚报事故情形,导致延误事故救援,且行为恶劣,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倘若情节极其恶劣,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若有关责任人隐瞒不报或编造虚假情况,致使事故抢救工作延误,且后果恶劣,便可能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法律条文。刑罚轻重依据行为造成的恶劣程度而定,最重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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