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山东入室抢婴案刘某强夫妇被不起诉 长达十八年罪恶何去何从?

时间:2025-10-12 13: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两个不起诉决定书,针对“山东入室抢婴案”中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确认其触犯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不过因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东莞莞城律师,因此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这一不起诉裁决公布后,公众反应热烈,质疑声不断。从常理推断,单份不起诉通知书,无法抹去持续十八年的罪恶。此案可追溯至2006年12月4日凌晨,曾某某等四人密谋后,持械强行进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姜某家中,挟持两位长者,盗走仅八个月大的男婴姜甲儒。第二天,曾某某和其余几个人以二万八千六百块钱把姜甲儒转让给了刘某强两口子。买方给孩子取名叫刘恩正莞城律师,还在济宁市弄了假的户口簿,完全切断了孩子同原来家庭的关联。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落网,检察机关确认其购买行为触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不过,检察方随即指出,该罪名最高刑罚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且追诉期限只有五年,因此判定刘某强夫妇从2006年作案到2024年被捕,早已超出追诉时限,最终决定不予起诉。被害人代表莞城律师在庭审中说明会提出申诉,理由是购买者清楚孩子是失踪儿童,买下后又用假身份证明“躲避追查”,因此不应被追责时效所约束。

追诉时效制度原本是为了协调社会秩序的稳固与司法的公正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内在依据是: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犯罪证据可能会消失殆尽,而且行为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也可能随之减轻。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犯罪行为与一般的犯罪案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其罪行的严重性并不仅仅体现在交易行为发生的那一刻。绑架案件、非法拘禁情形等,诉讼时效并非从绑架初始时间开始计算,只要对受害者实施控制未中断,即意味着侵害状态仍在继续,犯罪活动并未终止。

涉及强占失踪的男女,其法律根据与常理并无矛盾之处。一旦失踪的孩童无法回家,其作为个体被承认的权利、在家庭中成长的权益就遭到体系化损害,原本家庭承受的痛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深,演变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姜某的母亲喊出“绝不放过他们”,声音充满悲愤。这种在整个控制过程中施加的伤害,正是持续犯罪的法律核心——只要受害者仍被非法拘禁,受到的利益损害就持续存在。如果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就免除法律责任,这就等于是在鼓励那种认为岁月能够抹去罪行的荒谬观念。

当前司法实践中,收买行为被简单归入“行为犯”类别,这其实是对犯罪本质的曲解。针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这类犯罪,其犯罪过程并不仅仅发生在“买卖”行为实施的那个时间点。从法律利益受损的角度分析,收买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更严重破坏了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刘某强夫妇为男婴办理不实的户籍登记手续,清楚地表明他们是为了制造身份上的隔离,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人为切断亲属关系的行为,导致损害随着支配关系的存在不断扩散。尤其值得注意,贩卖人口过程中购买方的欲望往往直接引发犯罪行为。在这个案例里,正是因为刘姓夫妇想要购买男婴,才导致了曾某人的入室抢劫计划。如果司法机关将贩卖者和购买者分开审理,不重视犯罪行为的相互依存性,实际上就违背了“买卖同等负责”的法律原则。当贩卖人口者遭受审判时,购买者却能因时效制度免除罪责,这表明司法公正已经变成了破损的法律之网。

突破当前困境,必须重新回到长期坚持的法律正途上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拐卖的女性和儿童还没有被解救出来,购买犯罪的追诉期限就会暂停。这个措施不需要修改现行刑法,只需要对第八十九条“持续状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上的延伸,把购买行为和之后的控制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伤害过程。必须让刑法第八十八条“逃避侦查”条款重新焕发效力,将伪造户籍、掩饰身份、妨碍寻亲等隐蔽行为划入“逃避侦查”范围,堵住买方利用制度空子脱身的后门。还需深入探究犯罪链条的相互依存关系,对“按需收买”行为运用共犯理论合并处罚,用严密的法律体系呼应“无买即无伤”的公众认知。

法律绝不能成为时间的牺牲品,也不该充当罪恶的掩饰工具。当受骗家庭拿着不起诉的文书质问公平何在,每个有正义感的人理应回归理性:交易行为的达成,绝非购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结束,也不是受害者痛苦的终结。让追诉期限从解救那刻而非伤害那刻算起,才是对法律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切实维护。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