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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梳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要点

时间:2025-10-12 13: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探讨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审判方法及法律原则

撰写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立案审判部唐春雷、蒋静提交的文献资料进行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消的机制,把满足特定标准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作最终决定。企业要是觉得仲裁裁决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撤消情形,就能够向中级法院申请撤消为了更好发挥裁撤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相关案件的审判速度,现以典型案例为参考,对申请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决定的案件审判方法和判决关键进行归纳、概括和梳理。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劳务派遣机构)向李某支付薪资差额,同时B公司(使用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与B公司均以仲裁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判决。A公司辩称,其并未对李某实施考核管理,因此无需支付薪资差额,认为仲裁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偏差,导致法律适用出现错误。B公司自称为用人单位,认为劳务输出机构对派遣员工造成的伤害,公司不须要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二:涉及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要求C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该机构作出判决并将相关文书交付给双方当事人,随后又出具了修正决定书,对判决中明确的经济数额进行了调整,并将修正决定书交付给双方当事人,C公司收到修正决定书后,以仲裁机构对判决主文进行变更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取消仲裁判决

案例三:涉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

某劳动争议裁决机构裁定:D企业须向张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补偿款。D企业辩称,张某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人证词系虚假造作。其指出证人身份资料及证词表述均与事实不符,裁决机构却采纳了该伪造凭证并作出不当判定,故向审判机关请求废除该仲裁结论。

案例四:涉及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某劳动争议裁决机构裁定,E公司需向马某支付所欠薪资及未休年假折算报酬,E公司则辩称马某在仲裁过程中隐匿其薪资收入,未向裁决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以当事人隐匿足以干扰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审判机关申请废除该裁决结果

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理解难

这个撤销理由的难点在于,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出错,是否涵盖仲裁已认定的实体事实问题。与另外五项撤销理由相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偏差”这个说法莞城律师,解释上存在很大余地。申请人常以裁决认定的情形不明确、支撑材料不够充分,进而导致法律运用出现偏差为由,请求废除该裁决,表面上看似是针对法律运用不当提出申请,其实是对裁决中事实部分的质疑。法院对于是否将事实部分的质疑纳入审查范畴,持有不同看法,这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

(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难

认定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难点在于明确“法定程序”涵盖哪些仲裁流程规范,首先需要确定法院在评估仲裁程序是否合规时,能否以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处理案件为准据,其次要探讨仲裁必需的程序是否应当纳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诉讼程序规范。仲裁委员会有权纠正裁决书中的金额计算失误,这一点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没有明确禁止,但民事诉讼法则指出,裁定只能用来更正法律文书中的非主文内容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错误,不包括主文本身的笔误。关于什么是“法定程序”,人们的理解存在差异,这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认定难

对方当事人隐匿证据的情况界定复杂,究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判定对方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以及怎样衡量隐匿证据对仲裁结果造成的实质性影响,目前业界看法并不一致,申请人是否在仲裁过程中充分履行了举证义务,这也是一个认定困难的问题。隐瞒关键证明材料并不必然导致裁决被废,审理机构必须核实当事人是否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全面履行了提供证据的义务。申请人未能充分提供依据与对方隐藏事实的关联性,是这类案件法律复核中的重点问题。

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判思路及审查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回机制,属于案件审理环节中的“繁简分流”措施,针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东莞莞城律师,应当充分发挥“简案快审”的特点,秉持尊重裁决、有限审查、依法纠正的原则。法院需认可仲裁结果,不随意干预事实认定和处置办法;对当事人超出规定范围的请求不予理会,不主动探查裁决有无越界;若确认裁决确有可撤销情形,就依法撤销,以保护用人单位正当权益。

审理此类案件需按三方面进行,首先判断该裁决是否为最终决定,其次看员工是否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案件是否立案,最后评估企业申请的依据是否充分,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仅限于最终裁决能够申请撤销仲裁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详细界定了适用一裁终局制度的情形,包括:一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开支、经济补助或赔偿,其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倍的情况;又或者是因执行国家劳动规范,在工时安排、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上产生的纠纷。经济补偿涵盖了在竞业限制期间发放的款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费用;赔偿金则涉及未签署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违反试用约定的情况,以及非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补偿。如果裁决包含多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每项金额都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倍,那么这些裁决将被视为终局裁决。

这种情形界定了特定仲裁案件的性质,仲裁机构据此判断裁决是否构成最终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裁决的类别以裁决文书内容为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审查程序仅限于核对裁决主文是否载明该案为最终裁决。

此类案件在立案和审查阶段要注意特定情形:仲裁决定书误载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随后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且申请被批准的,如果申请人以仲裁机构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撤销裁决,法院经核查认定该案件确实不属于一裁终局情形,并且双方劳动纠纷不适合通过撤裁程序处理,则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同意当事人撤销裁决的请求。

(二)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若劳动者对最终裁决有异议,可自拿到仲裁决定书起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旦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并且法院接受了这个请求,那么仲裁的裁决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取消仲裁的裁决,中级法院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结束之后,去核实劳动者是否已经向基层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已经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中级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需通知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若中级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已受理劳动者诉讼,则应裁定撤销申请。

如果劳动者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诉讼,或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权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的30天内,向审理该仲裁案件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上级法院应当接受这个申请。

(三)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核实申请人诉求是否契合第四十九条所述撤销仲裁决定情形至关重要。倘若申请人诉求与该条款情形相符,审判机关将批准撤销仲裁决定的请求,若不相符则不予采纳。审判机构必须清楚以下核查事项: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认定

审理这个申请时,需要关注两个要点:首先,裁决结果的法律依据确实存在偏差,这种情况表现为:其一,裁决引用的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存在偏差;其二,裁决依据的是已经废止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规范;其三,裁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准确;其四,裁决违反了法律关于法律效力追溯的规定。司法机构对于经过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通常不予核查,重点在于判断在既定事实前提下,相关法律规范是否得到准确运用。

参照前述情形,A企业认为仲裁机构认定的情形不够明确、支撑材料不够充分,然而,对于情形认定的不同看法并不属于司法机构审视仲裁结论的范畴,所以A企业申请废除该结论的依据站不住脚。针对B企业废除结论的请求,依据《劳动法》第92条,若派遣单位在使用单位导致派遣员工受到伤害,派遣单位与使用单位需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个案例里,损害是由劳务派遣机构造成的,不是使用单位的责任,仲裁的判定让使用单位B公司对派遣单位A公司拖欠的薪资差额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个裁决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所以法院同意了B公司撤销仲裁判决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时需明确分辨两种情形,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和仲裁委员会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引发对案件事实的误判,但前者造成的误判并非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因此法院不予审查。而后者导致的误判,源于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法规的误用,倘若申请人以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则应予以认可。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主要部分没有提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不过这类规则仍然是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合法理由,理应被法院在判断裁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考虑进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清晰界定了案件受理仲裁机构的划分依据,主要按照区域划分原则执行。具体而言,劳动争议案件由两个地点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分别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地点。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指的是其具体从事劳动活动的地方,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则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完成注册和登记的地点。如果双方分别向两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劳动合同执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之内容,当事人须于答辩截止日之前,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对管辖权的质疑。倘若当事人超过了这个期限才提出异议,那么仲裁程序依然会继续进行。所以说,如果雇主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处理案件的权力,法院在判定仲裁委员会是否具备管辖权的同时,也必须核实雇主是否在仲裁法定的时限内,曾经提出过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若雇主在争议调解期间未曾对地域管辖提出质疑,则视作认可了调解机构的审理权力,倘若该雇主随后以调解委员会缺乏审理资格为由,申请废除调解结果,司法机构将不会批准此请求。

3、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的是特定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间存在出入,那么应当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内容作为最终依据。另外,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没有指明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流程并不涵盖《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则。

依照实例二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明确指出,针对裁决书里的表述偏差、核算失误,或是仲裁组已作决定却未写入书面的内容,仲裁组需立刻拟定更正通知书,将修正内容告知相关方。此条款并未限制仲裁组修正主要结论的权力。该裁决书核心内容有误算,仲裁机构具备修正权限,能够将更正后的决定文本交付相关方,此行为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过程问题。

审理相关案件时,法官应明确“迅速纠正”的时间范围,并重新确定劳动者的诉讼时效,待新的诉讼时效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类似地,若仲裁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仲裁机构同样可以予以修正。申请人若认为此类情形违反了法律程序,法院不会采纳该主张。

审查撤销仲裁案件时,仲裁程序是否违规,可对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程序来判断,主要有几项情形:仲裁员依法该回避却未回避的;仲裁机构构成不合法的;仲裁委员会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即违反送达期间规定;审理程序不合规的,比如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有机会陈述辩论,或者裁决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的。实践中申请人申请仲裁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多种多样,法院审查时应以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已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标准,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

该证据要成为伪造的证据,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证据已经被仲裁裁决所采纳,该证据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依据,该证据是通过捏造、篡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形成或取得的,这种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有些人以这个理由申请废除仲裁决定,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但申请人在提出这个理由时,所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都显得很马虎,在声称“某个证明文件是假的”或者“仲裁机构是按照假的证明文件来做出决定的”之后,却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在案例三里,雇主声称员工在仲裁时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假的,不过他们没能拿出足够材料来证明这个证言确实被伪造了。申请人提出的是关于仲裁机构在审理时如何判断证据真伪的看法,这属于对事实认定方面的质疑,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该认定当事人有伪造证据的行为。

审理案件时,务必留意两个关键点:首先,倘若法律条文未明确指出伪造文件的责任方,审查时不宜将矛头只指向对方当事人。其次,即便造假的源头并非案件相关方,这种情形同样能够构成有效的抗辩理由。其次,当事人先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已经确认过某个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且没有质疑该文件是虚假的,如果现在在要求撤销裁决的诉讼中推翻之前的立场,除非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仲裁审理时的说法是错误的,否则司法机构不会接受这种主张。

5、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

若需判定仲裁一方未披露关键证据,须满足三项要求,证据需具备以下特征:关乎案件核心事实认定,仅由对方掌握且未呈交仲裁机构,申请人于仲裁期间获知该证据存在,曾要求对方提供或请求仲裁机构强制提交,但对方未给出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审理时需留意三个要点:首先,若仅声称对方有隐瞒行为,却未明确相关证据内容并提交证明材料,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院应因申请人未能说明对方具体隐瞒了哪些证据而撤销其请求。其次,构成隐瞒证据的必要条件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不提供或提交其掌握的证据材料。若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一方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让对方提交某些材料,但仲裁委员会最终没有批准这个请求,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对方当事人有隐瞒证据的行为。第三,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导致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出入,那么法院在对方当事人以隐瞒证据为由提出撤销仲裁结果的申请时,不会予以支持。未能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既包括申请人没能按时递交自己手中或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自身缺乏这些材料,同时也没去请求对方呈现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案例四里,E公司虽然声称员工一方藏起了他们的薪水信息,但没说清楚藏匿证据具体叫什么,内容是什么,而且发薪证明书也不全在员工手里。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保存工资发放的记录两年,所以雇主也能够提供薪水发放的凭证。

仲裁该案过程中,仲裁员存在索取财物、偏袒特定方、作出不公正裁决的情况,这一事实得到确认

索取财物和收受好处是指仲裁人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非法向当事人索要或接受金钱物品及其他不正当好处的情况;徇私枉法是指仲裁人员在追求个人利益或为回报一方当事人已经给予或承诺的利益,在裁决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法裁判是指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疏忽大意、无原则地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混淆对错,歪曲法律甚至故意错误运用法律的情况。

司法机构在判断仲裁专家是否具备前述特征时,必须责令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通常情况下,当申请人依照此项规定请求废除仲裁结论时,需要递交审判部门或纪律监督单位确认仲裁专家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偏袒一方、违法判决等行为的正式文书。倘若仲裁专家确实存在前述问题,司法机构应当裁定取消仲裁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只关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件,不包括商事仲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案件类型。一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遭到法院撤销,相关各方就有权在拿到裁定书后的十五天之内,就这个劳动争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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