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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界碑界桩罪,小心为了一己私利触碰耕地红线

时间:2025-12-09 16: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作为粮食生产相当关键的命根子,耕地乃是中华民族能够持续不断发展下去的根基所在。国家领导人曾多次着重强调,必须要施行具备最为严格标准的耕地保护制度,如同保护大熊猫那般去保护耕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地提出来,务必要坚决守住达18亿亩的耕地红线,保证能够长期稳定加以利用的耕地不会再出现减少的情况。近些年来,人民法院秉持着以国家领导人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度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全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所具有的作用,依据法律严厉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这类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径,真切实意守护住耕地红线以及粮食安全,从而为建设美丽中国给予坚实的司法方面的保障 。

将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作用、教育作用以及指引作用予以充分发挥,把人民法院守护耕地资源时所拥有的那份极为坚定的决心展现岀来,促使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耕地保护意识得以增强,在此次发布了4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破坏耕地犯罪的典型案例之后,体现出了下列几个方面极为鲜明的导向:

依法打击的是那种“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压占类”破坏耕地的行为常常会借着“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看似合法的名义来作掩护,在耕地上进行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举动,这严重地破坏了耕地的耕作层。就拿案例一来说好了,被告人朱某利等人是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作为幌子去租赁案涉土地的,他们还捏造了案涉地块土壤确实需要改良的假象去申领许可证,然后就大肆地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还收取了巨额的弃土费 。被告人朱某利等被人民法院依法去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地彰显出司法守护耕地那种坚定的立场,还相当有效地震慑了以合法的名义去掩盖非法目的的破坏耕地行为。

第二点是,依据法律去打击那种“非合法的挖损类型”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在耕地上进行非法取土之类的“挖损类”破坏耕地的举动,常常是借助大型机械挖掘等办法,从而对耕地造成深度方面的破坏,修复起来难度极大,而且生态损害特别严重。有案例二,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员,在永久基本农田之上非法取土并且进行销售,形成了三个深度都超过3米的坑塘,致使耕地的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生产功能丧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这极为生动地阐释了国家推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那份决心,还释放出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以及“谁破坏、谁修复”的强烈信号。

首先提到的是,以法律的手段打击“非法采矿类”致使耕地遭受破坏的犯罪现象。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其目的在于谋取一己私利,于耕地上做出非法采矿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耕地原本的结构以及土壤质量,最终致使耕地无法按照正常状态用于耕种。就案例三而言,被告人乃是于某,其在并没有获取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于黑土地上展开非法采挖草炭土的行径,之后将采挖的草炭土售出从而获取利益,并且使用其他的沙土来进行回填作业,这便对黑土地资源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当被告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非法采矿罪这两个罪名时,人民法院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来进行惩处,以非法采矿罪对来某追究刑事责任,有力地震慑了那些实施非法采矿举动从而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彰显出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四是针对以单位的形式去实施的那种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展开依法打击,和由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相比较而言,公司、企业等这样的单位所实施的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径呢,常常会涉及到规模巨大的耕地被破坏的情况,对于农业生产以及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程度是更大的,所以必须要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去予以打击,像案例四当中,澄江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进行建设项目的时候,擅自把打算租用的数量众多的耕地开展挖塘以及固体废弃物回填这类的建设活动,最终导致数量众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被极其严重地破坏了。上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充分彰显出司法对于单位所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以及国家粮食安全。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2: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3:于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4: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1

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在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为了能够通过倾倒渣土去获取非法利益 ,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某个区承租了土地 ,并且设立了某农业公司 。之后呢,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来改良土壤作为理由 ,去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 。在2020年12月到2021年10月期间 ,被告人朱某利和苏某先后多次朝着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 ,接收下来并且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 ,总计约20万立方米 ,收取了696.7万元的弃土费用 。经过鉴定,涉案地块的占地面积是151.17亩,它其中的耕地面积为146.87亩,这里面包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原本的耕作层已经遭受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在回填后的渣土上面局部存在大概20厘米的土层,其可耕性比较差,基本上不具备让农作物进行露地种植的条件。

【裁判结果】

经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的人民法院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案件所涉及的农用地上倾倒并且堆放了二十余万立方米的渣土,擅自将其用来非法占用农用地转而作别用,数量达到较大的程度,致使农用地遭到非常严重的毁坏,他们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是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为四年,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宣判之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了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格惩处的典型案件,该案件是以开展农业生产作为名义,实际进行倾倒渣土来谋取利益,从而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凭借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当作幌子,去租赁涉及此案件的土地,制造出案涉地块土壤确实需要改良的虚假现象,进而申领许可证,毫无节制地接收、倾倒建筑垃圾、包括石块等在内的渣土,还收取了数额巨大的弃土费。像这种披着合法外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具备很强的迷惑特性、隐蔽特性,通常违法犯罪持续的时长比较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展现出人民法院凭借法律去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那坚决的决心,对于潜在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会起到强大有力的震慑以及警示功效。

案例2

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在2019年到2020年这个时间段内,被告人瞿某军,要么是自己一个人,要么就是和范某鹏、牛某智(这两人都已经另外立案处理了)等其他人一块儿,在山东省单县的某一个村子里,进行非法取土然后售卖的行为,最终形成了三个深度全都超过3米的坑塘。涉案的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当前的状态是耕地,取土的这种行为导致29.4亩的耕地,其地形地貌发生了改变,生产功能也丧失掉了,破坏的程度属于严重毁坏。其中,瞿某军所涉及到的取土面积是28.4亩。在案发之后,瞿某军积极地购买土来回填了一部分耕地。

【裁判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军,非法占用了28.4亩永久基本农田,用来取土销售,因为数量较大,导致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瞿某军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购土回填了部分耕地,还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莞城律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且处罚金二万元。宣判之后,瞿某军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我国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销售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情况下的典型案件。对于保障我国耕地安全、粮食安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而言,守牢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属于必然要求。在本案里,瞿某军为谋取私利,在那个地点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取土售卖,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大量且严重地毁坏,其功能也完全丧失,所以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谨地严惩这类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还贯彻执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毁损的永久基本农田能够及时且有效地得到修复,这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备相当好的警示以及教育功效。

案例3

于某非法采矿案

——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于某所处的时间阶段持续至2023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这种状况之下,擅自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某地块内,非法进行采挖草炭土还加以出售从而获利,并且使用其它沙土来进行回填 。经过鉴定,于某非法采挖草炭土的数量达到1万余立方米,其价值为人民币127万余元 ;所招致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是30余亩,造成耕地出现严重毁坏的结果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是归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的,经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被告人位置处于于某那边的,呈现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情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私自进行采矿操作,其所构成的情节是特别严重的那种,最终构成了非法采矿罪。综合起来去考虑到被告人属于初犯的情况,还有认罪认罚方面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而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且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这个行为结束之后,于某并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已然是发生法律效力了的。

【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打击因盗采草炭土进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事例,草炭土也就是泥炭土乃是我国关键的矿产资源,有着战略意义以及经济价值,近些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非法采挖、售卖草炭土,对矿产资源予以破坏,对粮食生产造成影响,严重连累生态安全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此案件当中,于某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通过“采挖—回填”这种方式,在草炭土上持续进行非法采挖的行为,并且之后又使用其他种类的沙土实施回填操作,致使 30 余亩的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产生了永久性的破坏状况,这种行为严重地对黑土地资源构成了破坏情形。于某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两项罪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应当按照处罚方面较重的非法采矿罪来进行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对于某,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资源的 ,犯罪分子 ,充分彰显了 ,人民法院 ,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 ,司法态度 。

案例4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以下简称澄江某公司)的某农业发有限公司在做着那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刘某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总经理。澄江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投资项目相关备案动作,但是在2021年3月到4月这段项目推进的时期当中,它在没有获取到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形下,违法地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等集体土地去开展挖塘以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一类活动。经过鉴定,澄江某公司的这般行为致使54.7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动对受损耕地进行复耕。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此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了耕地,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其数量是比较大的,还造成了耕地大量毁坏的情况,所以其行为依法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其行为同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澄江某公司以及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他们自愿地认罪认罚,还积极地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其认罪态度相对较好,鉴于此番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处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罚金为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为人民币二万元。在宣判之后,澄江的某公司启动了上诉程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来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是在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予以严厉惩处的情况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社会领域的主体,当从事商业方面活动的时候,应当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行事,对于耕地要实施严格的保护举措,严厉禁止出现违法改变耕地原本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这样的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澄江的某一家公司,肆意地就在本来想要用来租赁的数量繁多的耕地上,开展了挖设水塘以及进行固体废弃物的回填等一系列活动,从而导致数量众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东莞莞城律师,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按照法律规定当属应当予以惩处的情形。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惩处,坚决去遏制耕地呈现出来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守护住祖国那些优质的良田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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