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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怎么判?从三个典型案例看如何定罪量刑,守住耕地红线

时间:2025-12-09 16: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耕地之于粮食生产而言,是起着关键支撑作用的根本因素呐东莞莞城律师,它也是中华民族能够持续不断稳定发展的坚实基础所在呢。国家相关领导人曾在多个场合着重强调指出哟,一定要推行实施最为严密、苛责的耕地保护制度呀,要以如同保护珍稀并且难以得见的大熊猫那般谨慎、细致的态度去保护耕地呢。由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晰而确切地表述提出来呀,必须要顽强、坚决地守住那高达18亿亩的耕地红线呀,要保证那些能够长时间稳定被用来进行农耕之事的优质耕地数量不会再出现减少的情况呢。

为了能够极为充分且全面地发挥典型案例所具备的警示、教育以及指引作用,进而展现出人民法院守护耕地资源、捍卫粮食安全时那种坚决且不动摇的决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在这里,此次发布了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

依法打击的是那种打着“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旗号,实则在耕地上实施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行为,进而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就比如案例一,被告人朱某利等人打着开发建设农业基地的幌子租赁了案涉土地,还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实需要改良的假象去申领许可证,然后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还收取了巨额弃土费。于人民法院方面,针对被告人朱某利等,此乃依法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司法守护耕地之坚定立场,同时也有效震慑了那种借合法名义来掩盖非法目的的毁坏耕地行为。

一、是依法打击那种被界定为“非法挖损类”的致使耕地遭到破坏的犯罪喽。 二、在耕地上进行像非法取土这类属于“挖损类”得破坏耕地的行为呀,常常是借助大型机械挖掘等手段来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的哟,其修复的难度极大,而且对生态造成的损害也是相当严重滴。 三、有那么个案例二哈,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咧,在永久基本农田之上非法取土并且还拿去销售呢,最终形成了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哇,这就致使耕地的地形地貌发生了改变,其生产功能也完全丧失啦。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惩处这类犯罪行为,鲜活地阐释了国家推行最严谨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意志,发出了“环境有价值、损害需担责”以及“谁破坏、谁来修复”的强劲信号。

首先,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为了能够牟取私利,于是在耕地上展开了非法采矿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耕地的结构以及土壤质量,进而致使耕地无法进行正常的耕种。其次,有案例三,其中的被告人于某,在并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就在黑土地上展开了非法采挖草炭土的行为,采挖之后将其出售以获取利益,并且还用其它的沙土进行了回填,这一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黑土地资源。于被告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非法采矿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进行择一重处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此有力震慑了从事非法采矿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彰显出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四是对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依法予以打击,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破坏耕地行为,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此类犯罪,往往涉及大规模耕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譬如案例四,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里,擅自对拟租用的大量耕地开展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建设活动,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上述单位,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充分彰显了司法对于单位所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持有的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以及国家粮食安全。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2: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3:于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4: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1

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了倾倒渣土去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了土地,还设立了某农业公司,之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改良土壤的理由,申领了堆放渣土许可证。而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收了,并在案涉地块倾倒了渣土,共计约20万立方米,收取了696.7万元弃土费用。涉案地块,经专业人员鉴定,其占地面积为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是146.87亩,此耕地面积中还包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该地块的原耕作层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在回填的渣土之上,会有局部大约20厘米的土层,其可耕性相当差,整体在较大程度上基本并不具备农作物进行露地种植所要具备的条件 。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属江苏省,此地有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看法,被告人朱某利,还有苏某,违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于涉案的农用地上,实施倾倒堆放超过20余万立方米渣土之行为,非法将农用地占用,改作其他用途,数量达到较大标准,致使农用地遭受严重毁坏,此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是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且处以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之后,被告人朱某利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属江苏省,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本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惩处的典型案子,其以开展农田生产作为名头,实际却通过倾倒渣土来谋取利益,从而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借着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这个幌子,租赁了涉及该案件的土地,制造出案涉地块土壤确实需要改良的虚假表象来申领许可证,毫无节制地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各类渣土,还收取了数额巨大的弃土费用。像这种披着合法外皮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径,具备很强的迷惑特性、隐蔽特性,通常违法犯罪进行的时间会比较长,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肃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展现出,其依法保护耕地、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决无比的决心,对于,那些潜在的、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以及警示作用。

案例2

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到2020年这个时间段内,被告人瞿某军单独或者和范某鹏、牛某智等一些人在一起(范某鹏、牛某智二人已经另外立案处理了),在山东省单县某村非法取土拿去销售,从而形成了三个深度都超过3米的坑塘。案涉的土地是永久基本农田,其土地现状是耕地,取土这种行为导致29.4亩耕地的地形地貌发生了改变,生产功能也丧失掉了,破坏程度属于严重毁坏。其中,瞿某军涉及到的取土面积是28.4亩。在案发之后,瞿某军积极地购买土来回填了部分耕地。

【裁判结果】

经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之后,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瞿某军,存在非法占用2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销售的行为,并且这个数量比较大,还由此致使耕地被造成大量毁坏的后果,他的这个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瞿某军在到案之后,如实地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还表示认罪认罚,主动做了购土回填部分耕地的举动,也主动缴纳了罚金,所以依法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且还要处罚金二万元。在宣判之后,瞿某军并没有提出上诉,至此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此案件属于那种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惩处于永久基本农田里非法进行取土销售致使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典型案例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切实保护耕地”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的红线 ,是保障我国耕地安全、粮食安全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需求 ,该案件里 ,瞿某军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面取土然后进行售卖 ,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大量遭到毁坏 ,功能丧失 ,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地打击这样子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哟,并且贯彻执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呢那,推动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能够及时且有效地得到修复呀,这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有着很不错的警示以及教育作用呀。

案例3

于某非法采矿案

——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在2021年至2023年3月期间,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时,擅自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某地块内,非法采挖草炭土以出售来获取利益,还要用其它沙土去进行回填。经过鉴定,于某非法采挖出草炭土1万余立方米价值达人民币127万余元,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0余亩,致使耕地造成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于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采矿,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构成了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初犯,还有认罪认罚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且要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之后,于某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打击,因盗窃采挖草炭土进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事例,草炭土也就是泥炭土,是我国意义重大的矿产资源莞城律师,有着战略层面的意义以及经济方面的价值,在近些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非法进行采挖,还进行贩卖草炭土的行为,导致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粮食生产也受到影响,严重地对生态安全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作用。在这个案件当中,于某在两年多的时间之内,采用“采挖—回填”这种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法采挖草炭土的行为,并且使用其他的沙土来进行回填,最终致使30余亩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遭到永久性破坏,还严重地破坏了黑土地资源,他的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处罚相对较重的非法采矿罪来进行定罪处罚。于某被人民法院依据非法采矿罪去追究刑事责任,这对非法采矿类致使耕地资源遭破坏的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还充分展现出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案例4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为实施那某综合体建设项目,被委以重任的是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文不妨简称为澄江某公司,而堂堂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之职当属刘某。澄江某公司已然依规完成了投资项目备案,然而在2021年3月开始至之后4月的项目推进进程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居然在尚未拿到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状况下,明目张胆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般的集体土地,进而展开挖塘与固体废弃物回填一类行动。经过专业鉴定,澄江某公司这般行径致使54.74亩的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动对受损耕地进行复耕。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市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观点,被告单位是澄江某公司,它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去占用耕地,还改变了被占用土地其用途,数量是比较大的,导致耕地遭到大量毁坏,此行为依照法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同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澄江这家某公司以及刘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进行认罪认罚,积极针对被破坏的耕地展开复耕,认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故可以从轻予以处罚。于是判处被告单位澄江啊某公司罚金为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罚金是人民币二万元。进行宣判之后,澄江的某一家公司提起了上诉,在云南省玉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1.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严厉惩处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件。 2. 社会主体开展商业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要对耕地落实严格保护措施。 4. 严禁出现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 5. 在本案里,澄江某公司擅自于拟租用的大量耕地上开展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 6. 这使得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7. 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8.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此类犯罪。 9.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 10. 守护好祖国的良田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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