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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判多久?揭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倾倒渣土、非法取土都算

时间:2025-12-09 16: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案例1

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

——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在2020年上半年的时候,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为了能够倾倒渣土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于江苏省南京市某区租下土地,去设立某农业公司,随后凭借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来改良土壤的理由,去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到二零二一年十月期间莞城律师,被告人朱某利和苏某,先后多次朝着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着接收并在案涉地块倾倒渣土,总共约有20万立方米,同时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相关鉴定得出,案涉地块有着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46.87亩,这146.87亩耕地之中包含永久基本农田42.48亩,其原来的耕作层已然遭受极为严重的破坏,在回填的渣土之上局部地区存在大约20厘米的土层,其可耕性比较差,基本上不具备让农作物能够在外露地进行种植的条件。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朱某利以及苏某,违背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于涉案的农用土地之上,实施了倾倒并且堆放二十余万立方米渣土的行为,将农用地非法予以占用,转而用作其他用途,占用的数量达到较大规模,致使农用地遭受了严重的毁坏,他们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是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处以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且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罚金。在宣判之后,被告人朱某利提起了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件乃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惩处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以开展农业生产作为名义,实则行的是倾倒渣土来谋取利益,进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借着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智慧产业基地项目当作幌子去租赁涉案土地,制造涉案地块土壤确实需要改良的虚假表象来申领许可证,大量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还收取巨额弃土费。这样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备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通常违法犯罪持续的时间长,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以法律为依据,严厉惩处这类犯罪行为,这彰显出其凭借法律实施保护耕地、全力捍卫粮食安全的那份坚定决心,而且对于潜在的相似违法犯罪行为,会起到极具力度的震慑以及警示作用。

案例2

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到2020年这个时间段内,被告人瞿某军,要么单独地,要么伙同范某鹏、牛某智等人,牛某智和范某鹏二人都已经另外立案处理了,在山东省单县某村非法进行取土然后售卖,从而形成了三个深度全都超过3米的坑塘。案涉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当前的状况是耕地,取土的行为致使29.4亩耕地的地形地貌发生了改变,生产功能也丧失掉了,破坏的程度属于严重毁坏。其中,瞿某军所涉及的取土面积是28.4亩。在案发之后,瞿某军积极采取行动购买土来回填了部分耕地。

【裁判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展开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被告人瞿某军存在非法占用28.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此行为是为了取土销售。其取土销售的数量较大,进而造成了耕地出现多量毁坏的情况。基于此,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瞿某军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认罪认罚。不仅如此,其主动购土回填部分耕地,也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宣判之后,瞿某军并未提出上诉,至此该判决已然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的,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销售以至于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我国有一项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守牢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是必然要求,这是能够保障我国耕地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能够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在本案里,瞿某军为了牟取私利,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取土售卖,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毁坏,遭致功能丧失,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严厉的方式打击这类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并且贯彻执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能够得到及时且有效的修复,对此在这方面,对社会公众而言,有着很好的警示以及教育作用。

案例3

于某非法采矿案

——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于某处于未拥有并获准的采矿相关许可证明的状况下,擅自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的某特定地块之内,非法展开采挖草炭土的行为,而后予以售卖以获取利益,伴随着这个卖的行为,还使用别的沙土去进行回填操作。到了2023年3月,经过仔细地鉴定,于某非法采挖的草炭土数量达到了1万余立方米,对应的价值是人民币127万余元;其行为还致使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为30余亩,进而造成了耕地出现严重毁坏的结果。

【裁判结果】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经审理,认为该事情存在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于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去采矿,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构成了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下来,被告人是初犯,同时存在认罪认罚等,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且还要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之后,于某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打击因盗采草炭土进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事例,草炭土亦被称作泥炭土呀,其属于我国关键的矿产资源,它同时具备战略层面的意义以及经济方面的价值,近些年来呢啊,一些违法的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非法进行采挖,还从事贩卖草炭土的行为,这对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并且对粮食生产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从而严重地影响到了生态安全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呢。在这个案件当中,于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采挖—回填”这般的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法采挖草炭土,而后又使用别的沙土去回填,致使30余亩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遭受永久性破坏,对黑土地资源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他的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非法采矿罪来定罪处罚。于某被人民法院依据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对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分子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同时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案例4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负责实施某综合体建设项目的是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澄江某公司,刘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澄江某公司依规做了投资项目备案,然而在2021年3月到4月项目推进的这段期间,它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形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集体土地去开展挖塘以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经过鉴定,澄江某公司的这般行为致使54.7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动对受损耕地进行复耕。

【裁判结果】

经审理,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还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且数量较大,导致耕地大量毁坏东莞莞城律师,此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澄江某公司以及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于被破坏耕地开展复耕工作,认罪态度良好,故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告判决之后,澄江地区的某一家公司向上级提出了上诉申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上诉进行二审裁定,最终驳回了该上诉请求,使得原判得以维持。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果断严厉惩处单位实施的那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社会主体而言,其在从事商业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行事,特别是要对耕地实施严格的保护举措,绝对禁止出现违法改变耕地原本用途、肆意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之类的行为。在这一案件当中,澄江的某家公司,擅自于那些打算租用的数量众多的耕地上,开展挖塘以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一系列活动,最终导致大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破坏,按照法律规定,理应给予惩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坚决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坚定不移地遏制耕地出现“非农化”以及“非粮化”的倾向,从而守护好祖国那宝贵的良田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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