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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委托代理合同必看!55个法律要点,帮你避开资金监管大坑

时间:2025-12-09 16: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由于要着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要规避掉没必要的纠纷,所以在上述案例里莞城律师,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其他的详细信息全部都是化名东莞莞城律师,要是出现了雷同的情况,烦请联系我们,以便进行撤销处理。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刘明得以认识甲公司经纪人赵磊,这是经由父亲朋友介绍的结果。在赵磊的居间作用之下,刘明看中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随后,在2月26日,刘明与房主以及甲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之类的文件。这些文件约定,房屋的总房价为298.5万元,首付款是116.5万元,其中包含定金10万元,其余的款项用贷款方式支付。

签约当日,刘明按赵磊要求:

向房主转账10万元定金;

给赵磊的个人账户转去金额为十三万一千八百五十元,这其中是包含了中介费三万一千八百五十元,以及户口物业押金十万元的 。

赵磊随后称该20万元均计入首付款,并由公司“监管”。

将时间设定为2023年4月23这个日子,刘明朝着房主转过去一笔106.5万元的首付款。赵磊声称首付款已经被付清,金额是126.5万元。然而房主所出具的收据只是116.5万元,存在10万元的差额,赵磊把这10万元称作“保证金”,并且表示由公司暂时进行管理。

5月29日,刘明因为想要提高首付比例,所以在赵磊的指示之下,又一次向赵磊的个人账户转了32万元,并且备注“监管首付款” 。

7月2日,又按赵磊要求转账21,600元作为“购房契税”。

7月3日,赵磊忽然失去联系,还隐晦地表示“建委在进行调查”,就在同一天,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之后法院作出了A号刑事判决,判定赵磊犯有诈骗罪,判处其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并责令他退赔给刘明421,600元。

但执行程序中查明赵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刘明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的诉讼,诉求是甲公司要连带退还一笔金额为四百二十一万六千的款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诉求呢?原因在于赵磊身为甲公司的员工,他所做出的行为被认定是属于职务行为范畴,然而甲公司却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 。

甲公司做出辩称,称赵磊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资金要自行划转,公司不存在监管义务,刘明擅自对付款方式予以变更,还把款项转至个人账户,存在重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甲公司要赔偿刘明损失,损失金额为230,800元。

要注意,要是后续刑事退赔存在实际返还的情况,那么应当在总额421,600元的范围之内进行扣减,以此来保障刘明获得赔偿的总额不会超过这个数目。

法院说理

那个合同是具有效力性的,各个方面应当依照约定去履行,刘明跟甲公司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具备合法性且有效的,甲公司是负有提供符合规定的居间服务的义务的。

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裁定用人单位责任成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赵磊身为甲公司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进程中,多次凭借“公司监管”之名收取客户资金。甲公司长时间未能察觉,明显属于监管缺失,存在过错情况。

存在过错的是买方,合同清晰明确地约定首付款需交付给出卖人,契税还没到该缴纳的时候,刘明却轻信赵磊,没能向公司或者房主去核实情况,就把数额较大的资金转进了赵磊的个人账号,所以他自己对于损失产生也是负有责任的。

损失认定以及分担情况如下,由于刑事案件经过判决之后要退赔421,600元,不过却存在执行不能的状况,所以这个金额就是实际的损失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经过斟酌判定之后,甲公司需要承担大约55%的责任,也就是要赔偿230,800元。

莞城律师提示

买房子的资金得通过走正规的对公账户才行,要是有任何一种情况,就是有人要求把房款,或者押金,又或是契税之类的金额转到中介的个人账户,或者是其他人的个人账户里,这种行为那都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正规的中介公司是严格禁止员工去代收交易所需资金的。

合同条款乃是维权的依据,在本案之中,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自行划转”,这表明中介并不具备监管的义务,而买家擅自对付款路径进行变更,如此一来将会削弱自身权利主张,。

首先,刑事退赔并不等同于民事免责;接着,来看,就算诈骗者被判处刑罚,并且被责令进行退赔;然后,要是存在这种情况,即诈骗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受害者依旧能够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基于侵权关系;进而向有监管责任的公司去主张民事赔偿 。

公司不能够凭借着“员工犯罪”来达到完全免责的目的,倘若公司的管理处于混乱的状态,并且长期对于违规操作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法院是可以认定该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如此一来公司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保全程证据得以保留,这是极其重要的:诸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跟合同文本之类的,它们乃是用以证实“到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过错比例究竟如何”的关键所在。

莞城律师针对北京房产特别提醒,买房属于金额巨大的交易行为,千万不要因为是“熟人介绍”或者“流程显得便捷”就放松应有的警惕,对于所有资金往来情况,一定要通过合同所约定的路径去完成操作,并且要索要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要是遇到出现异常的要求,马上向公司总部或者住建部门去进行核实!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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