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
私信留言不能算遗嘱!法定继承下赡养者能多分车款吗?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编者讲,大爷离世后,大爷和之前妻子所生的女儿,把大爷的现任妻子当作被告告到法院去,凭借被继承人曾经说过自己名下的汽车能够随时过户给女儿这一理由,宣称被继承人名下的轿车应该由自己单独继承拥有,此种情况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大叔和刘阿姨育有唯一的女儿小芳,之后李大叔与张阿姨再次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李大叔离世后,小芳把张阿姨起诉到法院,宣称李大叔名下的某辆京牌小轿车应当由她个人继承全部。小芳呈上李大叔本人抖音账号发给其前妻刘阿姨的私信截图,清晰表明在李大叔名下的汽车,能够随时过户到小芳的名下。
张阿姨认为李大叔生前没有遗嘱,车辆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个时候开始起始的。遗产是属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所遗留下来的合法的财产范围。在这个案件当中,案涉车辆是李大叔和张阿姨在婚前进行购买的情况,归属于李大叔个人的那部分遗产范畴。继承开始过后,它是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去进行办理的形式;要是存在遗嘱的情形,那么就要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方式来予以办理的做法。小芳宣称,李大叔生前于抖音上,向其前妻刘阿姨私信表明,要把案涉车辆过户给小芳,还将车辆手续交付给小芳,以上这些行为,乃是对遗产车辆作出让小芳继承的意思表示,然而,即便李大叔生前抖音账号上所呈现的内容是真实的,却也不符合法律对于“遗嘱”的所规定之法定形式要求,所以,相关聊天记录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
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形下,要适用法定继承,继承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是均等的,小芳以及张阿姨都是李大叔第一顺位继承人,她们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是均等的。
鉴于车辆不适合进行实物分割这个情况,在庭审期间,双方针对案涉车辆的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依据双方在庭审当中所表达的意思,从便于执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衡量,作出判决,判定案涉车辆由张阿姨继承,张阿姨需支付给小芳一半的车辆折价补偿款项。
法官说法
此案件展现出一个实际情况,即我们于网上聊天之际所讲的话语,即便其内容再怎么明晰,通常而言也不容易径直化作法律层面所认可的“遗嘱”,为何如此呢?缘由具备三点:
1.遗嘱不能只是“随口一说”
法律针对遗嘱形式制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涵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等,每一种形式都具备严格的生效条件,像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等等。在当前这个案件里,李大叔借助抖音私信向自己的前妻表明“车辆手续能够随时过户给小芳”,这条私信既不存在遗嘱人亲手书写的签名、日期,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法定遗嘱形式所提出的要求,所以没办法认定其属于有效遗嘱,故而此次案件所涉及的车辆需要依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处理。
2.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分
若不存在有效的遗嘱情形下,遗产会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予以处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在这个案件当中,张阿姨身为李大叔现今的配偶,而小芳是李大叔的女儿,她们都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畴,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份额通常应当是均等的。这就表明案涉车辆的财产权益要在两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不存在某一方能够优先全部继承的情况。
3.遗产不能拆分的,可用折价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给明确了起来,像车辆、房屋这类不适合实物分割的遗产,能够通过“折价补偿”“共有”诸如此类的方式去处理。在本案当中,双方针对车辆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依据双方意愿以及执行便利性,判决车辆归张阿姨继承,张阿姨给小芳支付一半的折价补偿款莞城律师,这既是保障了双方的继承权益,又防止了车辆因分割致使使用价值受到损害。
通过这个案子,法官也给大家提个醒:
遗嘱的效力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前提条件的,单单依据生前非正式的意思表示是没办法直接产生遗嘱效力的。要是真的存在明确意愿要把某一样财产留给特定的人的时候,建议最好还是立一个正式遗嘱,不要仅仅依靠网络聊天留言;立遗嘱这件事情并不是很复杂的,是可以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者公证等方式的,关键之处在于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以此来防止日后亲人之间出现纠纷;家中财产安排应该尽早进行规划、明确地表达出来,这既是对自己意愿的尊重,也能够减少亲属之间产生的争议与误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继承开始之后,若没有遗嘱且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遵循法定继承来进行办理;要是存在遗嘱,便依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方式来办理;而要是有遗赠扶养协议,那就按照该协议办理 。
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中,它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而遗产呢,是按照下面所列出的顺序来进行继承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之时,是由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去进行继承的,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此情况下并不继承;要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的状况,那便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实施继承 。
本编明确指出的子女范畴东莞莞城律师,里面涵盖着婚生子女,还有非婚生子女,另外包含养子女,以及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边所讲的兄弟姐妹,是包含同父母而生的兄弟姊妹,同父不同母或者同母不同父的兄弟姐妹类,养的亲兄弟姐妹,存在扶养关联态势的继兄弟姐妹在内的 。
位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遗产分配的原则】,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而言,其继承遗产所获得的份额,通常情况下是应当保持均等状态的。
对于那些在生活方面存在特殊困难,并且又欠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这个行为的时候,是应当给予其照顾的。
存在这样部分继承人,他们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是能够多分到一些遗产的。
那些具备扶养能力,同时拥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履行扶养义务,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是应该不给予分配,或者少给予分配的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割,应当对生产以及生活的需要有利,且不致使遗产效用量遭受损害 。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莞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