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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
古巴海商海事纠纷处理要点,含船舶碰撞、污染、货物运输等
东莞莞城律师获悉
一、核心法律框架与适用规则
企业于古巴处置海商海事方面的纠纷时,首要之事乃是明了其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形,。
核心国内法包含,2013年的《海、河、湖航行法》,也就是115号法,2013年的《115号法实施条例》亦为317号法令,2021年的《诉讼法典》即141号法,还有《刑法》,《环境法》也就是81号法,以及《民法典》相关的条款,这些包括了碰撞纠纷情况,污染纠纷情况,货物运输纠纷情况,船舶扣押纠纷情况等各类纠纷 。
在国际公约这一方面,古巴参与了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72),还涉及了1952年的《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然而呢,古巴并没有加入1976年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没有加入1989年的《伦敦救助公约》,也没有加入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以及雅典旅客运输公约等,涉及这些相关的纠纷时,优先适用的是国内法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货物运输范畴之内,古巴对于《海牙规则》予以适用,其国内法律与相关公约同时存在,相互补充;在海上救助方面,可以采用劳氏开放格式(LOF),尽管古巴没有加入相关公约,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不存在适用方面的阻碍。
二、主要纠纷类型及处理要点
(一)海事事故纠纷(碰撞、污染、残骸清除等)
碰撞纠纷方面,责任认定要依照 115 号法以及避碰规则,船、体育船、浮吊、驳船等都被纳入适用范围,没有接触但因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害也属于调整范畴,拖船与被拖船在拖船掌控航向的时候,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要及时配合双方查验定损,索赔时效是事故发生以后 5 年,还可能涉及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2. 污染方面的纠纷:古巴有着严格规定,绝对不许辖区水域出现污染情况,一旦发生污染,要是船东没有立即向事发地的港长汇报污染之事(不管是境外发生但有着影响古巴水域可能性的污染),那么船东将会承担民事方面或者刑事方面的责任。在纠纷的处理上,优先要求的是进行环境修复,而不是经济赔,并且还要遵守《环境法》所规定的罚款以及制裁这块的制度。
3. 当船舶出现沉没、搁浅的状况,进而构成航行方面的障碍或者环境风险的时候,由交通部、内政部代表组成的国家海事当局,具备要求将其清除的权力,清除所产生的费用要由船东或者航运公司来承担,清除的期限最长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的 1 年,并且执行清除工作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 。
(二)货物运输索赔
货物损失若是因船舶不适航所引发,那么承运人需负起相应责任,不过莞城律师,若承运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谨慎做事的义务,便可免除责任;若是货物自身存在固有缺陷、包装存有不足、托运人存在过错及其他类似情况而致使的损失,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然而,此时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身上。
若托运人所申报的货物信息,诸如状态、以及性质,还有数量、包括重量等方面不准确,进而致使承运人因第三方提单索赔而遭受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能够向托运人进行追偿 。
3.时效要求:对于基于租船合同的索赔,其时效是1年;货损、货差以及延误索赔时效,是自货物交付或者应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年,并且《民法典》补充适用同一时效标准。
(三)船舶扣押与担保
船只扣押申请方面,企业能够依照141号法,朝着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申请保全扣押船舶,以此用作海事债权的担保,申请能够在起诉之前提出,也能够在起诉时候提出,还能够在诉讼进程当中提出,法院必须要“立即”作出决定,获得批准之后需要按照法院所要求的那样去提供担保。
可扣押的情形如下,燃油供应商因供油而产生的债权,常规式的海事索赔能够申请扣船,船舶买卖合约方面的纠纷未被列入法定扣船的事由当中,不过法院能够依据与法定海事索赔相关联的合理依据,酌情予以批准 。
3.担保的形式:古巴的法院认可P&I保函这种形式,认可银行提供的旨在担保的形式,认可劳氏代理现金存款这类形式,在扣押被批准之后,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金额是由法院依据债务的数额来确定的,常见的形式是古巴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
后续存有这样的程序,保全扣押行为达成之后,在30日的期限范围之内,需要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启动事先予以约定的那种仲裁程序,要不这样的话,扣押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失去效力;船舶处于被扣押的这个时间段里,是由法院所指定的港口当局来负责资产保全事宜的,这里面牵涉到像船员遣返、船舶保险办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三、法律程序与执行路径
(一)争议解决途径选择
法院诉讼,其由各省省级法院经济法庭来管辖,负责处理海事运输、船舶扣押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一审进入普通程序的话至少需要6个月时间,哈瓦那法院的审理周期比较长东莞莞城律师,不过执行程序相对而言较为快捷,其优势在于费用是比较低的,并且判决之后是可以进行上诉的。
首先,存在仲裁这一情况,所有的海事商事仲裁,是由古巴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来独家进行处理的 ,仲裁员具备海事领域的专业知识 ,其程序较为灵活 ,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而审理周期至少为6个月,这主要是受到仲裁员日程的影响 。当事人能够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裁决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执行的 ,最高法院经济法庭能够依据申请宣告裁决无效 。
3. 调解,这种方式乃是由古巴商事仲裁院来进行主持,其达成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出于自身意愿,它存在具有相关程序时间短,以及冲突性程度低这样优势的情况。
(二)证据与程序要点
诉讼之前,能够向法院去申请初步程序,此程序就是名为证据保全那个事儿,其间要求对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予以保全,证据的持有人必须得妥善地把证据的原本面貌给保管好,要是拒绝配合的话,那么有可能是需要去给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的;在申请了证据保全之后的20日之内必须得提起诉讼,不然的话这个案件就会被终止。
庭审之时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且经由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去提交包含书证(其中涵盖电子数据)、专家所给出的意见、证人所做出的陈述等之类的证据,法院有着依据职权或者听从当事人申请而提前去调取证据的权力,并且会对涉及机密的信息给予保护 。
首先,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然而 ,它需要当事人去确认真实性 。其次 ,法院是拥有核查其可采性的权力的 。最后 ,在仲裁程序当中适用的是同一标准 。
(三)外国判决与裁决的承认执行
对于外国判决,按照古巴所缔结的条约或者 141 号法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来执行,执行时需要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拥有 10 日的陈述期,之后法院作出裁定不可上诉,裁定获批后由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负责执行。
关于仲裁裁决,古巴是 1958 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外国仲裁裁决要经过最高法院经济法庭认可才能够执行,而且只适用于古巴法律认定为具有商事性质的争议 。
四、关键注意事项
时效管理方面,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其不同纠纷此时时效差异极明白显著,其中碰撞索赔的时效是5年,救助报酬索赔的时效为2年,货物与旅客索赔的时效是1年,租船合同索赔的时效同样是1年,在此种状况下企业必须要严格地去把控时效节点,那样才能避免丧失胜诉权。
2、美国 的影响:美国针对古巴实施的制裁致使船舶停靠古巴港口之后长达180天的时间内都不可以停靠美国港口;美元转账受到限制,有关担保、赔偿必须采用非美元货币;多数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涉及古巴的风险,企业需要提前规划保险方案,。
3.弃船风险:外国船舶处于古巴领海,处于古巴内水,处于古巴港口设施内,要是船东明确表示放弃,要是国家海事当局作出行政宣告,那么可被认定为弃船,并归古巴国家所有,企业需要防止船舶长时间闲置,需要防范构成安全的风险,需要防范构成环境的风险。
4.责任限制情况是,古巴不存在统一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只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提单项下)这一特定情形能够适用《海牙规则》的限制标准,而责任是以保单所约定的内容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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