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从重处罚
时间:2016-12-25 【转载】
中国网12月20日讯 (记者胡永平)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将对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犯罪。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此同时,《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