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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10年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时间:2017-03-28  【转载】

职工江某在单位已连续工作了20多年,故他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近日获得了法律支持。

  1993年4月30日,江某与莱阳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用工合同,之后每年续签一次,直至1997年。从1997年开始,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江某至今仍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11月,江某到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的差额工资。2016年3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了江某的其他申诉请求。江某不服,诉至莱阳市法院。

  庭审中,江某主张他与单位的王某、马某系同种工作,但报酬低于他们,故要求该公司按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差额。该公司则主张,江某在单位从事的系辅助工作,与他们两人不是相同的工作,故应驳回江某同工同酬的请求。

  法院认为,江某1993年起在该公司工作至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某符合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江某主张其应与单位的王某、马某同工同酬,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与两人系从事同种工作、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且该公司每月均足额给江某发放工资,发放工资的标准未低于莱阳市企业职工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江某要求同工同酬的主张,应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该公司与江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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