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单位自制劳务费发放表助职工确立劳动关系

时间:2017-03-28  【转载】

单位为证实与谢某系劳务关系,提交了自制的劳务费发放表,表明发放报酬的依据是考勤表,而考勤表根据法律规定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3月,谢某经人介绍到济南某农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农业公司也未给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2日,谢某在整理大棚时左眼受伤,自此未再到岗工作。2015年1月26日,谢某年满60岁。

  2015年9月24日,谢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自2012年3月17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谢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谢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农业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并提交了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明细表28张、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的劳务费发放表29张,其中劳务费发放表中有谢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出勤天数、日工资金额及月工资金额,表上均加盖有农业公司的公章。农业公司称,公司内部将人员分为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工资表中的人员是工作人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谢某是劳务人员,由组长安排工作,组长进行考勤统计并与劳务人员核实后提交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以此发放工资。

  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农业公司辩称,公司工作人员与劳务人员是单位自行划分,其提交的劳务费发放表是单位自行制作,恰好证实由农业公司为谢某发放工资报酬,其发放报酬的依据是考勤表。根据农业公司提交的劳务费发放表记载,谢某自2012年3月起领取报酬,与谢某主张的自2012年3月入职相互印证,故对谢某主张双方自2012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判决:农业公司与谢某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