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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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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 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7-03-28  【转载】

3个月前,许女士年满55岁,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许女士从事技术工作20余年,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某单位于上个月向她发出高薪聘用请求。为了增加收入,许女士答应了下来。近日,许女士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解释是,从中代扣代缴了许女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许女士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评析: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许女士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女士虽然因为年龄关系,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其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许女士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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