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莞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guanchenglsh.com 东莞莞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有什么特点?
时间:2017-06-28 【转载】
代理关系终止以后,代理人就没有权利再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原代理人继续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例如,某药厂委托李某为其在北京地区的代理人,为其推销药品,后来,该药厂向李某发出通知,撤销其代理权,并要求李某交还授权委托书,但李某接到通知以后,并没有交还授权委托书,并且继续以该药厂的名义与北京某药店签订了一份药品购销合同。药店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药厂履行合同,药厂拒绝,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药厂通知李某撤销其代理权,但李某在接到通知以后,即在代理权丧失以后,继续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