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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男女因彩礼返还纠纷上法院
时间:2017-07-23 【转载】
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个多月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后因故未能登记结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订婚前给付彩礼38000元,将女方及其母亲告上法院,日前,该案已由古田法院审理终结。
2015年3月份廖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双方决定订婚。经媒人周旋,约定男方给付138000元彩礼。2015年5月2日,廖某与江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因工作等多种原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廖某要求返还彩礼钱及订婚礼包,但是江某认为彩礼钱已用于订婚开销,双方同居后其怀孕,所花费用已经超出40000元,而且是廖某先行悔婚,无法缔结婚姻过错在廖某,无需返还彩礼。
经审理,原告按当地民间习俗支付被告彩礼,但至今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予以支持。但在返还总额中扣除廖某收取的金项链、准备订婚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扣除廖某同意的江某的流产产生的医疗费。各项费用扣除后,判决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廖某彩礼人民币10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