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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原告冒名被告领传票 妨害诉讼被处罚
时间:2017-08-19 【转载】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自称是被告本人,在法院邮寄送达时,冒名被告领取传票,并以被告名义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但被办案法官识破。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提供虚假信息及委托手续、冒领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彭某系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金台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给四名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因无法与其中一名被告李某联系上,办案法官随即拨通原告电话,要求其提供李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彭某却要求法官将给被告李某送达的诉讼材料邮寄给他,法官当场拒绝原告的该请求。原告遂冒充被告李某,用另一部手机给法官发来信息表示其就是李某本人,并在法官拨打电话时谎称自己是李某,因故不能领取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希望法官能邮寄送达,收到后将按期前来法院开庭。随后原告将李某身份证件号码和自己的地址以短信方式发给法官。在收到短信后,办案法官将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按照短信上所留地址、电话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
在法院开庭审理彭某诉李某等四名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办案法官审查发现被告李某代理人提交的委托手续不符合公民代理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法官向其核实李某的书面答辩状签名时,该代理人立即向原告彭某问道:“这个答辩状上的签字是不是李某的”。承办法官发现情况后,立即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彭某承认因自己无法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所以对法官撒了谎,在邮寄送达时签收了法院给被告李某的法律文书,并以李某名义委托代理人企图蒙混过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