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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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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事不冷静 寻衅滋事被判刑

时间:2017-08-19  【转载】

众所周知,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后,理性的维权方式是先打120抢救伤员、再打交警电话控制现场锁定证据及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然而,修水一男子路过此地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报警,也不是救治伤员,而是展现出所谓仗义,伙同他人打砸财物,寻衅滋事,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被监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下午14时许,修水县一驾校教练蓝某带领学员在太阳升镇科目三考试路段练车,其学员在一拐弯路段将为韩某甲修祖坟的两位帮工撞到。事故发生后,由于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蓝某等人怕受挨打便弃车先行离开。之后,韩某甲、韩某乙(已判刑)和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赶来,见教练司机不在,不顾公安民警劝阻,带头起哄闹事,将事故车辆玻璃砸毁,煽动群众将车掀翻。直至当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将韩某甲、韩某已从现场带至公安机关,事态才平息。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一起无关本人的交通事故中寻衅滋事,并伙同他人任意损毁涉事故车辆,造成车辆损失164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在案发后与同案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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