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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涉嫌贪污二审获刑10年
颜金华于2011年间,利用担任商报传媒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衡阳市某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支付的5万元广告宣传款冲抵该公司新农村商报《市场与消费》和《两岸商贸》专刊款,后将上述款项从相关业务人员手中套取至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理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颜金华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颜金华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公司不掌握的相关单位交纳到其所在公司的宣传款冲抵其它名目的款项入账,将所在公司未收取的其它名目款项截留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