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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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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报出资警惕遭遇“出资陷阱”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改变了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就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同时股东相互之间应彼此担保各自申报的出资能够实缴到位。换言之,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未能缴纳所申报出资,则其他股东除缴纳自己申报的出资外,还应共同分担未实际缴纳出资股东所应缴的出资数额。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设立公司时仅需申报出资,有关机关并不对股东是否具有实缴出资的能力进行审查,此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应对彼此是否具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自行予以甄别和判断,否则公司一旦设立,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股东可能陷入为其他无能力股东代为履职的“出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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