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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理论上股东有权利自行选择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的任何时间缴纳出资。
如果公司经营顺利,股东收益明显,则其具体何时缴纳出资并无悬念。但是,如果股东因公司经营失败而选择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之时,即应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最后期限。如果股东因为已经发生其他经营损失,不愿在公司清算结束前足额缴纳出资,则可能导致公司违法清算的后果,股东将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